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损失特别重大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执行判决失职罪既遂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体
(1)主体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行为是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3)结果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结果是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他人,是指与民事执行案件、经济执行案件存在利益关联性的人员。
2、罪责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1、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2、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起诉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法院宣判后,工作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其的失职行为导致了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那么失职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损失的程度来确定量刑,一般轻则量刑在五年以下,重则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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