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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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实际上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方面的合同当中,曾经约定了发生纠纷之后,选择向哪一个法院起诉也是可以的。
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一、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1、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合同中曾议定选择了发生纠纷向某法院起诉,只要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按议定向已选择的法院起诉。

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事先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一般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诉;重大涉外案件和在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达到一定诉讼标的金额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在本市有重大影响、达到相当大的诉讼标的金额的,向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法院管辖权最新规定有什么?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存在经济方面的纠纷,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实在协商不了的话,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但是诉讼是需要考虑到管辖权的,比如说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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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积极争议,即之间争管辖权,
②为消极争议,即两个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管辖。由此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下级才有权提请上级指定管辖。而人不享有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二.指定管辖具体的条件我们认为;应当赋予人就自己的案件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上级在接到申请后一定期间内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主要理由如下:管辖争议不仅发生在之间,而且可能发生在与人之间。之间的消极管辖争议,置人的利益于不顾,人与发生消极管辖争议的双方必然也会产生管辖争议。民诉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当被原告所选择的不愿受理原告时,原告与其选择之间也会产生管辖争议。以上这两种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均发生在一件案件有两个管辖的情况下。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当事人,该立案的因为案件疑难复杂怕麻烦怕纠缠而不立案,甩手不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人与之间同样会发生管辖争议。人与之间的管辖争议不仅侵害了人诉请保护的实体权益,而且也侵犯人的权。由于现行民诉法将申请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一旦下级不愿管辖某案,一般也不会积极行使申请指定管辖权,特别是对只有一个管辖的案件,实际上是剥夺人的权。上级想管辖指定,但因为没有下级的申请,缺少指定的事实根据而无法指定管辖。因此为人设定申请上级指定管辖权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有效地防止有管辖权的不积极解决管辖争议而侵害人的利益。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人诉清保护的实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人权的需要。是对权的进一步落实,是保护权的有力措施。从审判实践看,也迫切要求为人设定申请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将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仅赋予下级不完全可行。某因地震等事实上的原因无法办公行使管辖权、审判权,当然也无法行使提请上级指定管辖权。在发生民诉法第33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人中请上级指定管辖的情况普遍存在。也已经有—上级从保护人的利益出发,根据人的申请使指定管辖权。但苦于缺少法律依据,只能避开申请人指定,有悖于执法必严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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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管辖错误怎样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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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管辖。上一级人民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同级的其他人民管辖。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种专门人民以及各专门人民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是军事和铁路运输。军事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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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管制,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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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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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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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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