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合同纠纷如何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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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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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纠纷在审理时就需要先做庭审准备,再者就是法庭调查;同时由双方进行法庭辩论;最后就可以宣告判决;如果对判决的结果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在判决书下来之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一般合同纠纷如何审理?

一、一般合同纠纷如何审理

1、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4、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二、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的,当事人不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向其他国 家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合同纠纷利用诉讼的方式审理时就需要按规定的条款来处理,只要法院通知了开庭,案件的当事人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如果案件的证据齐全,条款清晰,那么法院是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审理完成,所以,在处理之前就需要本人多方面的收集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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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本律师在调查取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实际供货价值人民币×××元,被告庭审时已经确认,但提出面料存在质量瑕疵。本代理人认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理由有三:
  
1、依照《订购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提出。而被告在××××年××月××日提出质量异议,早已超过90天的质量异议期,可以直接认定原告提供的面料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2、庭审中,被告确认其在抽查面料时未发现质量问题,这进一步验证了原告所提供的面料不存在质量问题。至于被告所说在制成成衣时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是被告单方说法,与事实不符。如有质量问题,被告既然已经抽查,为何抽查时没有发现?这点,明显违背常理!
  
3、既然质量存在问题,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可以直接认定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年××月××日前交货,但是在原告准备依照约定时间交货之前,被告电话通知原告,由于被告工厂原因让原告推迟至××年××月××日交货,这是事实。故被告所称“原告拖延交货”与事实不符。被告事后的《确认书》只提到质量问题,只字未提迟延交货的问题,正好验证了原告所述事实。同时,也说明了被告并未因为自己所说的“迟延交货”受到任何损失。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迟延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退一万步说,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迟延交货对合同的履行并无影响。因此,被告主张让原告承担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明显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应当支持!
  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年××月××日之前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这是被告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其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当于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即使原告迟延交货,被告迟延付款的过错程度远远大于此,故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的面料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已经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原告不需要对被告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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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想要转让债权,但是和别人发生了纠纷,问一下审理债权转让纠纷一般是怎么处理的呢
[律师回复]
一、债权合同转让成立生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渊源于原合同,但又与原合同有不同的地方,因此,要使转让合同成立及生效,债权人的转让行为还必须符合合同转让的基本要求:
  第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布无效,或者已被解除,在此条件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
  第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第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其具有以下含义:
1、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其与物权的转让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3、合同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而当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则完全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合同关系消亡,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
  第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法律要求转让权利应及时通知原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只有原合同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内通知债务人,此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方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对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具有抗辩权。
  第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二、债权转让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区别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虽然具有无因性,但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般都存在着某种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债权转让合同,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则是对债权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原债权人(债权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尽管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支付对价为生效要件,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也要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的原因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防止转让人借债权转让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三、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官在审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的处理
  
1、债权受让人基于受让债权的事实,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关系不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债权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关系另行追究债权让与人的民事责任,可以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撤销与债权让与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
  
2、债权受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让与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在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的诉请不能成立的情形下,鉴于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请是基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债权转让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让人仅处于诉讼第三人地位,因此,债权受让人不能在诉讼中直接变更诉请,要求债权让与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受让人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3、债权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金额提出异议,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债权受让人不得以债权金额存在争议为由请求债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债务人对债权金额的部分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成立,对于没有异议的债权部分,判决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进行清偿。未获支持的债权部分,债权受让人可以另行向债权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请求赔偿。
  
4、债权让与人采用虚构债权事实等欺诈手段,导致债权受让人与之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如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债权受让人据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债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对其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5、债权受让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主张抵销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该抵销权的行使无须债务人提起反诉,法院在审理中应查明债务人对债权让与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后,作出相应判决。
  
6、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经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7、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了债务人,该通知对债务人有效。因为债务人通过参加诉讼,已明知债权转让的事实,且知道履行债务的对象,债务的转让并没有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者加重其履行债务的负担。
  
8、在债权让与人没有向债务人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时,受让债权人将转让债权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法律没有规定受让债权人有履行通知义务,但从保护债务人履行安全的角度考虑,受让人在通知债务人时,必须提供自己已经取得了债权的证据,否则,债务人可以拒绝向受让债权人履行。
  总之,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容易给不法之徒造成可乘之机,因此,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为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以便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我想问一下劳动纠纷二审法院反诉状一般要怎么写?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接到了一份劳动纠纷裁定书,他准备要打官司。
[律师回复] 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2008年 月 日付款__元,于2009年 月 日付款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以上就是对劳动纠纷二审法院反诉状一般要怎么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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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劳动纠纷案一般用时多久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纠纷案需要一年的时间,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要在收到仲裁书后十五天内提出。劳动纠纷属于特殊的纠纷,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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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刚刚才学习了一些关于合同法的内容,但是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劳动纠纷先裁后审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先裁后审”劳动争议缺乏法律依据。上述《劳动法》第77条中对四种处理方式采用的是并列式立法用语,当事人有权在其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劳动法》第79条应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先裁后审”制度能否存在。劳动法第79条运用的是选择性用语“可以”,它是授权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在此处并未使用“应当”、“必须”等强制性用语。“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等于“一方当事人必须或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该条条款对当事人是否选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是授权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从《劳动法》第79条规定不难看出,协商、调解、仲裁三种方式都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采用先行仲裁的方式。而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先裁后审方式,究其根源,不外乎对《劳动法》第79条的误解。
违背了“仲裁自愿”的传统仲裁立法原则,从各国的仲裁立法史来看,多是采取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从“仲裁”概念的本意看,也是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或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我国《合同法》及《仲裁法》对经济争议、民事争议都是采用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原则。劳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原则除缺乏法律依据外,在法理上也是缺乏依据的,其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显然不合宜,因此,我国入世后对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亟待法律明确规定。
“先裁后审”造成司法成本的浪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先裁后审”制,并且强制仲裁,造成司法成本过高,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做法。一方面,劳动者往往因缴纳不起仲裁受理费用而无法行使申诉权,同时也丧失了起诉权。另一方面也造成劳动行政部门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浪费财力。且大多数案件还得再过法院受理这一关,造成司法成本的巨大浪费。
4
“先裁后审”是劳动者一方“状告无门”的根源。“先裁后审”制度的运用造成实践中常常出现超过仲裁时效(60日),但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但由于劳动争议的习惯解决方法是必须先行仲裁,对裁决不服者,法院才予以受理,结果导致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状告无门”,在丧失申请仲裁权的同时也丧失了起诉权,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对《劳动法》的实施带来阻碍。虽然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已作出受理的规定 ,但长期以来已给劳动者造成的权利受侵害无处申诉的后果,若不经过立法加以规定,都将是无法挽回的损失。
以上是对劳动纠纷先裁后审一般要注意什么内容啊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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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动纠纷一审要多久
劳动纠纷一审需要六十天。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发生纠纷是很常见的情况。对于纠纷我们就要进行相应的解决,其中通过法律诉讼是很重要的方式。那么劳动纠纷一审要多久?这需要大家做好相应的了解。律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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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家亲戚因为土地问题和别人起了纠纷,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审理土地租赁纠纷合同一般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相互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不履行的后果产生争议。对履行的情况产生争议,一般是指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否已经履行或者其履行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发生争执。对不履行的情况产生的争议,一般是指对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所发生的争执。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这里,主要谈谈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以土地使用权租赁为标的的民事权益纠纷,均应作为民事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或人民法院受理。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符合该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规定。除了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外,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协议选择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发生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限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向对方(债务人)主张过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当事人请求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反之,如果当事人(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以后的2年内,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超过2年以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时权利人就只享有诉权,而永远丧失了胜诉权。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是因承租人延付、拒付租金而引起纠纷导致的诉讼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之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一年而当事人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的,权利人也同样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遇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则法律不禁止。
3、处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原则。
(2)依法保护合同的原则。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不应予以支持。
(3)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其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在土地使用权租赁中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公平地依法予以保护。一方利用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应不予保护。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处理涉外、涉港澳台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正确运用我国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要依照国家政策处理;
(3)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从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利于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出发,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订立后,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因素,如: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酌情进行处理。
5、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无效的的认定。
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时,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凡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另外,还应注意审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出租土地使用权时,是否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的批准,是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等。凡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而与对方发生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处理的,或出租人违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自行出租或变相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判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承租人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改建、扩建而与出租人发生纠纷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承租人在改建、扩建之前已征得出租人同意,且双方对产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如虽经出租人同意,但对产权没有约定的,产权应归出租人。对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的费用,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或附属物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适当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若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承租人在合法使用租赁的土地时,因不可抗力而使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灭失的,原则上应由出租人申请重建。如承租人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建地上建筑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重建、改建的,产权仍归出租人,对因重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出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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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一般需要多久审理完毕?
拆迁纠纷的审理期限可以分为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以及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在六个月内审理完毕,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就会在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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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子啊忙那个离婚纠纷的事,我就想要知道那个关于离婚纠纷二审上诉状怎么写的问题及事宜!
[律师回复] 你好,那个离婚纠纷二审上诉状怎么写的事,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 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 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 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 18 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 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 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 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 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 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某某区/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范本: 离 婚 起 诉 状 原告:秦香,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被告:陈世,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万元给原告(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 止,按每月 元计);
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我于 年 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 见过一面后, 在父亲之令、 媒妁之言的撮合下, 于同年 月 日到某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 月 日生下儿子陈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 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寻 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 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 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 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 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 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 彼此积怨, 没有沟通, 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 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 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 年 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 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 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 夫妻双方分居多年, 性格不合, 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 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 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陈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 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 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 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其实你可以请当地的律师帮你写离婚起诉书。 这里给你说说写离婚起诉书的格式,你也可以参照着来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 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 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 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 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 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 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 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写离婚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 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的 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 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 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 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 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 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 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 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 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 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 抚养费的承担, 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写离婚起诉书应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 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 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 清楚即可。 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 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 结果长篇大论, 侃侃而谈, 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 字一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 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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