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在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撤销权灭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若效力待定合同经过追认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当然不可以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比如合同内容显示公平或者受欺诈、胁迫签合同的,行使合同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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