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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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对于对方提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进行质证的,同时进行质证的时候最好还是要提出一定的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证据是无效的或者不合法的。
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

一、律师如何进行法庭质证的?

律师进行法庭质证的方式: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辩护人资格的律师可以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在法院审判过程的质证环节中,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法庭质证可以用复印件吗?

复印件是可以的,但是有前提条件。一是可以和原件核对无误。二是对方当事人认可。这两者满足其一即可。所以,如果只拿复印件打官司,会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

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如果出示复印件,法官会让对方当事人质证,问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复印件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主动承认复印件是真的。那么,复印件就会被当作证据。一旦证据被认定,那胜诉的几率就很大。不过,双方既然已经闹上法庭,除非对方当事人不请律师,只要请了律师,基本都不会对复印件认可的。

三、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的区别是什么?

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究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举证质证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让法官查清事实。法官调查的主要场所是法庭,主要手段是审查证据、询问案件当事人。询问案件当事人。举证、质证、询问证人等最终的目的都是指向法官的。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庭调查的顺序不是对法官的限制,而是提供了一个指导。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顺序最有利于查清事实。

律师在法庭质证的时候只要是对对方呈现的证据和主张进行质证、否定,其与法庭辩论有一定的区别。法庭变质,法官是充当主导者的身份,法庭辩论法官主要是充当裁判的角色。复印件是可以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的,但是要与原件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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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询问当事人。
案件有两个以上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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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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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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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  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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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家庭户是什么意思,户口性质,家庭户口的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少人反应说,自己的户口从最开始的农业户口转变成了非农业户口,现在又变成了家庭户口,对于家庭户口不少人是第一次接触。对于家庭户口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下面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一、户口性质有哪些,怎么分类按照户口性质分类,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就是城镇户口,两者并无区别。之所以有两种称呼,因为在2000年第三次统一更换户口之前,也就是1999年户口本,都是写的城市户口,而在2000年之后,户口被分类为:非农业家庭户、非农业集体户、农业集体户、农业家庭户。非农业户口就是城镇户口,并不是原来是农业转非农业。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国家征地了也属于非农业户口,即城镇户口。农业户口:就是在农村有口粮田,有地种的人的户口;非农业户口:就是有农村没有口粮田,没有地种的人;城市户口:就是生活在城市里,不同的城市有不同的进入条件.农业户口:原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非农业户口:原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自理口粮是80年代中期,为解决进城经商农民的实际困难,采取的一种“转人不转粮”的临时性户口政策。所谓“转粮”就是转移粮油关系,当时粮食和食油均要凭票供应,如果转了“粮油”关系,便要每月按计划价(比市场价要低百分二十至三十)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和食油。因后来全部取消了计划供应制,所以自理口粮目前实质上就是非农户口,当然目前与农业户口也没有太大差别。 二、家庭户的户口性质我们国家的家庭《户口簿》不管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在很多年以前就全部改为样式颜色完全一样的《家庭居民户口簿》了,但我国一直以来都在执行的户籍二元化管理模式并没有改变,农业还是农业,非农还是非农,区别一直存在!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假如某一个人是非农户口,他在农村弄了一块地砌上了房子并长期在农村居住和发展,按照早已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之分的说法,他就应该可以按常住地进行户口登记把户口登记在农村成为地地道道的农村居民,是农村居民了就应该可以享受到当地农村实实在在的村民待遇了(分田、分山、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自行建房等等一样不落)。但实际上呢这样做根本就不行,因为这个人是非农户口!在眼前没有利益争端时我们都可以说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已经统一不分了,但一旦涉及到利益问题我们的户口立马就会被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分得清清楚楚。分辨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的简便方法是: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街道××居委会××路××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非农户口;如果你的户口簿上居住地址是××乡(镇)××村××组××号就说明你的户口是农业户口。户口有非常多的种类,户口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种类,那么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其实由于我国已经取消了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将户口统一成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了。可以说现在已经不再需要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只需要对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进行判别便可以了。
如何在法庭上做好法庭质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规定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询问当事人。 案件有两个以上存在的事实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宣读的证据,可以由审判人员代为宣读。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审判人员宣读。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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