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已经批捕的罪名公安局不具有变更罪名的权力,但是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拥有可以变更罪名的权力,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之后,三天之内报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被批准逮捕的人,是意味着有证据证明被批捕人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被批捕的人正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并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证据只是检察院的单方意见,并没有经过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质疑,而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而一旦经过质证,其中的问题,或者就会暴露出来。
二、批捕的程序是什么?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构、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构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公安机构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构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构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更改批捕罪名的行为是合法的,逮捕的决定是由公安机构作出的,但需要人民检察院的批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构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警察参与活动,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要求其在逮捕证上签名或者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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