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销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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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也可以通过请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就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在起诉时就需要先提交起诉状,再者就是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样才能获得受理。
一般销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一般销售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纠纷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到法院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则为营业执照),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2、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受理立案后,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5、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种常见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

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

3、违反诚信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

4、 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

合同纠纷发生之后一定要及时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方式处理,只要本人有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就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如果是因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合法义务而造成双方产生纠纷的,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起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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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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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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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审理中首要的一点是认定王某与李某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为:买卖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无产权房屋不得买卖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效力待定,理由为:王某未取得产权而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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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键在于对认定李某与王某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结合上文的分歧意见,我们归纳出本案中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为: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将转让商品房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还是有权处分如果上述行为是无权处分,那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如果上述行为是有权处分,那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债权让与。现分析如下: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认定合同无效的重要依据之一。王某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款的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其与李某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故为无效。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不是《合同法》第52条所谓的强制性条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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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债务纠纷一般多久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将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义务,这就是不为一定行为的债务。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债依不同的标准划分具有不同的种类。依发生根据不同可分为合同债务和非合同债务,因债务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务和多数债务,因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的连带债务,因债的履行的选择性可分为原简债务和选择债务。
通常情况下,采用短期进行还款的方式,你将快速消除债务,并且以相对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进行支付。
如果你选择长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么肯定会提高你要支付的债务总额利息。所以,当你有债务的时候,你应该非常小心的考虑。
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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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
(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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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购销合同纠纷要怎样解决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遇到了购销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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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购销合同纠纷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您遇到了购销合同纠纷,准备到人民。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若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如身份证、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若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购销合同关系和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买卖合同、订(定)货单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保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具体有:交货、收货凭证:如交货单、送货单等货款收支凭证:如收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如结算清单、欠条等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等证据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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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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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3、仲裁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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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答辩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答辩人: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某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答辩如下:
一、《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未生效,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提交的2010年9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协议》中载明:甲方为答辩人,乙方为被答辩人。但是在“乙方(签章)”处签字并按捺手印的不是被答辩人,而是案外人林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被答辩人未签字,其与答辩人之间的《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未生效,被答辩人依据未成立生效的《商品房预定协议》申请仲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退一步讲,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成立,但因该协议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已对预订之标的物现状充分了解,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即答辩人)缴纳预订金人民币160万元整……”第七条约定“若甲方(即答辩人)在本协议签订后120天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由此可见,被答辩人预订和信花园四号楼8号房产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知晓《商品房预定协议》中载明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因《商品房预定协议》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现被答辩人依据无效的《商品房预定协议》申请仲裁,显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已成立且有效,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亦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未留下联系地址,亦未事后告知答辩人,致使《商品房预定协议》不能履行,故被答辩人已构成违约,答辩人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定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载明的乙方(即:被答辩人)联系地址为乙方(即:被答辩人)正式的通信地址,乙方(即:被答辩人)应确保其为合法、有效的地址。乙方(即:被答辩人)联系地址发生变更的,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即:答辩人),否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而事实上被答辩人不仅没有在协议上留下联系地址,更未在协议签订后将联系地址告知答辩人,这致使答辩人无法按照《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被答辩人邮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被答辩人未留下联系地址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并履行的根本原因。被答辩人应按照第八条约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在违约的情况下要求答辩人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及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商品房预定协议》只约定了“预订金”,未约定“定金”,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第七条约定的均是“预订金”,而未约定“定金”,且双方亦未就定金达成任何书面的补充协议。因《商品房预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该协议而设定。既然预订金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性质,因此在《商品房预定协议》的履行过程中不应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规定。
(2)、虽然收据中载明了“定金”字样,但这完全是由于答辩人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有如下两点:
1、收据上的交款数额是160万元,这与《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自愿向甲方(即答辩人)缴纳预订金人民币160万元整……”是一致的,可见答辩人实际收取的是预订金而非定金;
2、《担保法》明确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60.64万元)的20%,本案中如果收取的是定金,最高也只能是51.128万元,而收据中载明的160万显然不可能是定金,由此亦表明答辩人的工作人员是误将“预订金”写成了“定金”。因此,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的款项是“预订金”,而非“定金”。
(3)、退一步讲,即便《收据》中的“定金”字样具有法律效力,则由于被答辩人的前述违约行为,答辩人亦有权不予返还。
从上述理由来看,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定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1%利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商品房预定协议》第七条约定“若甲方(即:答辩人)在本协议签订后120天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乙方(即:被答辩人)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即:答辩人)应在收到乙方(即:被答辩人)为此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即:被答辩人)所交预订金,并按每月1%的标准向乙方(即: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由此可见,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并送达解除《商品房预定协议》的书面通知是支付1%利息得以成就的条件。而事实上,截止答辩人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前,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发出过解除《商品房预定协议》的书面通知。因此,被答辩人请求的1%利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该项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4、被答辩人是2010年9月8日交纳的预订金,而被答辩人在近五年之后才提起仲裁,请求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利息等,其诉求显然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其诉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5、被答辩人未提供联系地址、致使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造成涉案房产长期空置,不能出售,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定协议》未成立,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假设《商品房预定协议》成立且生效,被答辩人也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返还定金、预付购房款、利息等同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诉求已经超出法定诉讼时效亦不应得到支持,望贵委查清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最近在了解有关销售合同的内容,对其起诉书的书写不是特别的清楚,想问一下销售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销售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的问题的回答: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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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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