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可以公证吗
不可以。事实婚姻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是不能申请公证的,事实婚姻关系一般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正是因为我国根本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双方是同居男女关系或者只是在谈恋爱,那么是不能够去公证处公证办理的。我国唯一承认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满足结婚的条件,并到有关机构去办理结婚登记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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