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可以公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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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公证,首先我国并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双方是属于一些同居之类的关系,这个是不能够去办理公证的,只能够说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对双方的财产去进行公证,但如果只是还没有结婚的男女是不能够去办理的。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可以公证吗?

一、法律规定事实婚姻可以公证吗

不可以。事实婚姻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事实婚姻是不能申请公证的,事实婚姻关系一般按非婚同居关系处理,一般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二、公证处业务范围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正是因为我国根本就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如果双方是同居男女关系或者只是在谈恋爱,那么是不能够去公证处公证办理的。我国唯一承认的婚姻关系就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满足结婚的条件,并到有关机构去办理结婚登记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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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由周边邻居和相关人员证明,在我们国家承认事实婚姻这段时期内,如果要想认定事实婚姻的话,必须是两个人共同的生活在一起,所以周边邻居的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才能够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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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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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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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不是独角戏,无论是才子佳人式夫妻,还是相互欣赏式夫妻,其本质是一致的,那就是要懂得生活,要互相理解和包容。所以说真正的爱情,是没有束缚和占有的,只是简单的两个人,就这样看着对方慢慢地变老。其实只要两人相爱,有法律保护肯定会更加有保障,但只要好好的生活这一生也算没有白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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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领证有事实婚姻吗?
根据法律规定未领证没有事实婚姻,因为根据我国现在的婚姻法当中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如果存在着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的问题的话,依然是可以向法院来进行诉讼解决的,或者双方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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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跟我现在生活在一起的老婆我们都在一起7年了,但是我们一直没有去扯证,在这期间我们一起购买了房子,但是我们现在分手了,我想请问怎么判定事实婚姻及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以夫妻名义;
(二)是公开同居生活;
(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但是,由于大多数当事人在事发后都拒绝承认这一点,所以只能间接地来证明。如双方居住的地方有无表征其是夫妻的证据,包括房内有无“喜”字、有无双方喜庆的请柬、有无夫妻共同生活必需的用品;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相称、对外人称其为夫妻是否加以阻止或纠正。
对于第二个要件 “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若是秘密的,则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是通奸,而通奸在法律上是不被认为重婚的。
关于“同居生活”,则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因为正是由于双方所构成的是一种“婚姻关系”,所以这种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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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事实婚姻?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均无配偶,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应当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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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何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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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事实婚姻
如果是94年2月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属于事实婚姻,只是属于同居。现在的法律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事实离婚要离婚就可以到要求离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实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关系,但是如果是涉及财产或者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纠纷就可以到。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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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从解释什么是事实婚姻这一概念中,我们注意到,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普遍想知道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有对什么是事实婚姻的新解、构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吗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对自己目前婚姻情况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若判定不清楚的,可以具体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请他们为您具体分析,给出您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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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样规定事实婚姻?
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主要看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果具备这些要件,但是缺少结婚登记手续;第二个条件是,必须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即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可以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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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从那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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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姐最近正在处理事实婚姻的问题呢,因为他当初结婚的时候年纪不够,就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一直同居者,现在已经被认定为事实婚姻,那个事实婚姻后又事实婚姻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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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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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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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没结婚证多久事实婚姻
按照现在的规定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不管在一起居住了多久都不算是事实婚姻,有些所谓的事实婚姻是因为发生在经法律制度出台之前,民法典出台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如果不领结婚证,在离婚的时候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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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男朋友跟我求婚了,我们打算明年去扯证,我想问一下有关婚姻法的一些问题,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解释及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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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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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跟对象结婚的时候,对象还没到法定年龄,但是现在已经有孩子了,因为发现对象出轨了有外遇,想要跟对象离婚.请问律师这种属于无效婚姻吗,无效婚姻有婚姻事实吗,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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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的存在,将不利于我国婚姻质量的提高不利于优生优育工作的开展,它将不可避免地为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就应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主义 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如目前日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行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间也无财产继承权。个别国家采用此制度。 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一时具备了这些条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其条件为:
  一是补办法定手续,如法规定,凡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无效,但可重新履行法定程序而使之有效。
  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如共同生活2年、3年、5年或一方死亡前共同生活3年,只要同居期间没有提出过无效之诉,该项婚姻即视为自始有效。
  三是经法院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单身与稳定条件,如古巴家庭法还规定,如其中一方不具备单身条件的,经法院确认对善意一方及子女亦可发生正式婚姻的效力。这种立法主张正逐渐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一部分国家采用这种立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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