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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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其中明确的规定了工商行政等相关的管理部门是可以采取相关的措施,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比如说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还有就是对此进行非法经营额50%以下的罚款。
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的刑事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事实上,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依据,还是要了解商标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的,因为在不同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中,商标侵权的情节轻重程度,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实际影响都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商标侵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将会按照行政法律规范对此进行惩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按照非法经营额的比例对此进行罚款。当事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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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罚款依据是什么
商标侵权罚款依据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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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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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产品处罚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逾期不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侵犯姓名权判刑的依据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姓名权判刑的依据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姓名权判刑的依据有哪些
关于姓名权,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姓名权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他人要是侵犯了我们的姓名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此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然后再是后面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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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商标处罚依据是什么
关于商标侵权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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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判刑的依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姓名权判刑的依据有哪些
关于姓名权,刑法没有规定。侵犯姓名权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4、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他人要是侵犯了我们的姓名权,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此时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然后再是后面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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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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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工商处罚依据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工商处罚依据是商标法中的条文,其明确规定,发生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部门对侵权人处罚,可以采取没收侵权商品,罚款及停业整顿等措施。对商标侵权的工商处罚,罚款根据侵权违法经营额确定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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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可担保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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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能做证据吗
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政府机关发布的公文的一种,认定的事实能作为证据直接引用,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是书证,能否作为民事案件证据,要看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案件证据出示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但以前的决定书作为证据的效率,要视具体情况而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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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花钱转成都户口有政策依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户籍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统计的一种方式,户籍的迁移也是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关于户籍迁移政策各地都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出台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落户政策,但是花钱转成都户口是没有政策法律依据的,成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为了引进人才和发展本地经济制定的,下面就将成都的落户政策进行了整理。花钱转成都户口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下面是成都落户方式和条件:
1、学历、职称类入户1)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2)在其他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并且,年龄45周岁以下并在我市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适用范围:成都市五城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
2、国外取得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入户1)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权的留学回国人员;2)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且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权,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3、投靠类入户1)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市外无职业人员与本市人员结婚,夫妻任一方在本市有稳定收入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本市户籍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市外未成年子女投靠。3)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本市户籍的退(离)休人员或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本市成年子女的,本人或子女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注意:因购房、投资、纳税、居住期满、城建制入户本市5周年以上的,方可申请以上三类投靠。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二手住房、自建住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职工租赁本单位成套自管公房(单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租赁房管部门成套直管国有公房。对租赁的私人住房不纳入合法固定住所范围。
4、购房入户1)2014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2)2014年6月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27.82平方米/人)。综上所述,花钱转成都户口是不可能的,这样落户宣传是一种骗局,因此想要落户成都的人一定要参照成都的落户政策进行自己的落户方式选择,只有这样的落户才具有法律效力,才是符合成都发展需要的,成都的落户政策主要是为了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制定的,落户政策也是人才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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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证据如何获取?
当事人发现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主张民事赔偿以及行政处罚的,需要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如果当事人调查取证困难,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公司进行协助,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由行政机关负责收集、取样,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来确保举证证据的法定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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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购买专利侵权的产品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也侵权《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要看购买人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二、专利侵权的表现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三、专利侵权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专利侵权的分类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行为通常是为直接侵权行为制造条件,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等。购买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要根据购买者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当然,了解侵犯专利权必须要了解侵权表现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如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登录网站找专业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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