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判决后,执行款项充足的法院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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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执行款项已经足够还清债务了,法院就会完成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可以前往法院领取款项,并且需要在法院办理结案手续,表明本案终结。
逾期判决后,执行款项充足的法院会怎么处理

一、逾期判决后,执行款项充足的法院会怎么处理

如果执行款项已经足够还清债务了,法院就会完成执行程序,作结案处理,如果还有剩余款项,可以前往法院领取款项,并且需要在法院办理结案手续,表明本案终结。

有了结案书,才能处理和操作很多后续的善后流程,比如解冻其他财产、修复征信记录等。不清楚具体流程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可以联系律师进行咨询。

二、逾期后利息怎样计算

利息的基础计算方法,是利率=利息/(本金乘以期限),但是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以及是否存在额外的所谓服务费、利滚利以及砍头息等情况,其最终计算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具体情况应当如何判定,可以向律师咨询。

三、逾期后对方催收的方式是什么

1、当您的贷款逾期后,金融机构会联系您提醒您尽快还款。

2、如果电话催收未果,债权人可能会给您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3、实际生活中,很多金融机构会进行电话骚扰、曝通讯录甚至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进行暴力催收,给您和家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带来严重的恶劣影响。

如果您遭遇暴力催收的情况,您可以联系律师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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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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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执行时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应如何处理
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优先权又称先取,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优先取得债务人财产的权利,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得批准后,针对被保全的财产,该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债权人不能因为保全取得优先权: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流失而不是直接赋予申请人优先权。
特定情形下,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时,被执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依据破产法规定进行债务清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个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1990年12月12日,颁发的第68号文件《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清理整顿公司债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司撤销后债务清偿的问题,同样贯彻了参与分配的精神。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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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因为公司未与我协商,直接给我调职的问题,让我不满,要申请劳动仲裁。请问,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流程
[律师回复]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流程如下:
根据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二是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所说的申请执行的法院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2、申请的形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3、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你好,前段时间我的弟弟因为。工作的事儿,现在被人家起诉了。虽然咨询一下有关对判决执行漏项该如何提起上诉。
[律师回复]
1,对于一审未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于遗漏诉讼请求,不能调解的发回重审。
2,对于生效判决,判决遗嘱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再审。
3,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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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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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哥哥去年帮人担保了贷款,现在对方还不上了,他想问一下对于充当保人判决执行后不服再上诉的有关问题,
[律师回复]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多的是一个涉及到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对在执行程序中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若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辩权利,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因此,现行民事诉讼法应补充规定对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当事人应享有诉权。
  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支付令,还是法院外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论生效判决,是由一审、二审或再审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一律由案件的执行机构成立的专门裁判庭作出裁决,裁判庭所作出的变更或追加裁定当事人若不服都可以上诉。具体操作程序可以参照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力,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通知驳回复议申请后,对变更和追加裁定仍然不服时,允许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这样,既能有效监督、制上违法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行为,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抗辩权,保障申请人和义务人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实现严格执行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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