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但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在认定该罪的主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类人员。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5号),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村民小组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问题的研究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挪用资金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村民委员会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小组不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此背景之下,将村民小组组长归于“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符合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二、如何理解挪用资金罪的“挪用”
挪用就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求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财产刑,因此,不能因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性质,就想当然地对被告附加适用财产刑。犯本罪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退赔、退赃的民事责任。所以,坐牢出狱后仍应当退还所挪用的资金。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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