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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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中,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作用是通过法律层面做到控制国家生育人口的目的,提倡符合生育条件的家庭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严把国家人口控制,做的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整体素质,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原则。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一、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作用是什么?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全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 针对我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 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

为了提高我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目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的原理,结合当时我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长期需要坚持的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响应国家号召,进一步细化管理,并随着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而适时调整,以适应国家提倡的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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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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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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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复发有没有规定时间
工伤复发后,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的,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经过鉴定需要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lt;工伤保险条例gt;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复发怎么认定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另外,通常所称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指伤残等级鉴定,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挂钩,与工伤医疗费并不挂钩,伤残等级鉴定和工伤复发确认两者是不同的鉴定项目。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 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三、工伤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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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明确的本身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是需要为等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是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对于员工来说是讲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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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吉林省生育保险怎么办理报销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吉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吉林市关于生育保险能否转移和补办的常识问题办理时限及地址办理时限、引产术、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5、职工产假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3,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皮埋术、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签发医疗证,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费用凭据7、引产的。5、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吉林大街128-1号电话,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3、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4,每多生一个婴儿,由用人单位或街道。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吉林市生育保险女职工的报销标准吉林市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报销标准报销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4。吉林市生育保险共保内容报销材料1、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结婚证办理流程1、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3:吉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4,出院时开的)缴费标准1:手术证明、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2,由用人单位或街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7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6,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个工作日办理地址、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并且继续为其缴费。补偿标准为、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流产400元,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流产术,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后: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多胞胎生育的、围产保健补贴700元;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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