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企业在岗职工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标准为20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40元/月。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获取最新关于高温补贴的信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1.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2.《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补贴发放的条件是:
a、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b、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c、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上午11时至下午4时应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d、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降温饮料可以抵高温费吗?
1、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2、高温40℃以上停止室外作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各单位要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要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青岛的高温补贴需要发放4个月,用人单位给员工防暑降温的饮料,不能抵高温费,单位要按照本地的规定,正常支付给员工相应的高温费。在室外工作的员工和在室内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员工,所获得的高温费是不一样的,室外的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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