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后向谁追偿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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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履行之后可以向被执行人追偿,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包括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代为履行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后向谁追偿

一、环境保护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后向谁追偿

需要向被执行人进行追偿,行政机关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成为代履行的主体。

法律上把代履行的范围限定在交通安全,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方面,是因为道路安全领域,特别是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社会风险不断增加,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此外,在这三个领域之外,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授权,行政机关不得实施代履行,除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一般代履行针对的对象是“后果已经后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自然资源破坏的”,存在较强的紧急性,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处置,将会带来很大的环境破坏、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资格实施代履行,希望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可能会加大损失,降低行政效率。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谁出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采取代履行的强制措施后需要向被执行人追偿,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也是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申请执行的金额不同,所缴纳的费用也有所不同,没有具体执行金额的,缴纳50~500元的费用就可以;有具体执行金额的,以执行金额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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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主体的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侵权行为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侵权行为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集团或企业集团,这些集团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显著增强,出现了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严重侵权事件,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发生转移,由传统个人之间的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然而,作为侵权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和市民。在他们面临侵害的情况下,或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对自身的损害听之任之;或是由于能力的不足而使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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