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介绍卖淫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涉嫌介绍卖淫罪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介绍卖淫存在以上严重情节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介绍卖淫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对嫌疑人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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