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
关于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如下:
(1)引诱他人卖淫;
(2)容留或介绍两名以上人士卖淫;
(3)容留或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者或身患严重性病者卖淫;
(4)若在过去一年中,因为引导、容纳、介绍卖淫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再次犯此错误的;
以及(5)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超过人民币一万元利润的。
当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宣传招嫖信息,且情节严重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相关规定,将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惩罚。
需要明白的是,引导、容纳、介绍他人卖淫是否有盈利目的,并不影响其定性为犯罪。
对于引导不满14岁儿童卖淫的情况,将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引导儿童卖淫罪定罪处罚。
若被引导卖淫的人群中有未满14岁和其他人的,则分别根据引导儿童卖淫罪和引导卖淫罪定罪,并执行相应惩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法庭可以制止;
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二、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之处是什么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从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卖淫,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愿意卖淫的人员,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对象是那些不愿出卖肉体的人员。
2、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意图迫使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
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等介绍行为;强迫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卖淫。《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介绍卖淫的立案标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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