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拆迁纠纷怎么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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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产权拆迁纠纷应当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合理判决。实际上小产权房拆迁时是否能够获得与正常商品房拆迁一样的补偿款,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若小产权房通过合法方式买卖的一般是能够获得补偿款的。
小产权拆迁纠纷怎么判决?

一、小产权拆迁纠纷怎么判决?

小产权拆迁纠纷应当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合理判决。

小产权房和大产权房是一样碰到拆迁国家一样有补贴的,但是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若涉及拆迁安置 ,各地做法也不一,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调处理。

小产权房拆迁,能否得到正常和合理的补偿,关键在于买卖是否合法:

1、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对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拆迁少补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

二、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会比大产权房低吗?

进行拆迁的时候,如果小产权房是属于合法建筑的,获得的拆迁补偿不会比有证房屋低,如果是违法建筑的,甚至没有拆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小产权房面临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款以及具体能够获得多少补偿款,需要根据获得小产权房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比如小产权房是合法建筑,一般是和正常的商品房一样,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款。但小产权房若是认定为违章违法建筑,将会被强制性拆除,有可能没有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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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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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拆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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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时,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申请要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建筑面积的审查证明和作价评估清单,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租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户口簿、身份证;
(三)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照,生产、经营人员核定依据;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按指定日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的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如期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案件的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视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的,经两次通知不到的,裁决机关可以作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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