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房子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拆房子补偿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1、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主要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商铺的停产停业损失,在补偿决定作出前,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对于补偿方式,可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根据被拆迁人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被拆迁人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同时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
三、房屋拆迁有哪些基本原则?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
3、等价交换原则。
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四、房屋拆迁补偿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一)房屋补偿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补偿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做好房屋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完成补偿。
被拆迁人对于征地单位作出的补偿决定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不过,拆迁房子时也不一定是以货币形式补偿的,也有可能是产权置换,如果是产权置换,正常情况下置换的房产面积和被拆迁房产的面积应该是一样的,拆迁补偿应该坚持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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