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其他规定等。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分别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声明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四)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在民事合同的内容条款中,往往是会涉及到免责条款的,其实免责条款就是免除在特定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要承担的一系列责任,在约定免责条款的时候,一定要双方当事人之间充分的协商,并且还要确保该免责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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