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解除附条件的合同?
可以协商解除附条件的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附条件的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单方解除附条件合同的流程有哪些?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三、附条件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5、不得与合同内容相矛盾。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在附条件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没有跟对方协商一致,也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有正当有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附条件合同的,通知对方后合同即解除,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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