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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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该建筑施工合同,或者是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违约损失等,必要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履行建筑合同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一、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合同该怎么办?

要求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要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其他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书。倘若承包人无建筑工程资质与他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法律禁止,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合同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除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以外,必须依法依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如因恶意串通、内定招标人、泄露标底等违反招标中标程序,而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合同无效。

(四)承包人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若承包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的,其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五)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筑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具备三证,否则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补办的,合同有效。

建筑施工合同在本质上其实是一个承包合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在承包合同中表现为按时的进行施工,履行自己的施工义务,并且所建造的建筑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该建筑的要求,不能违反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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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爸爸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已经签订了合同在施工了,爸爸叫我了解一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担保书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委托保证人(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与 (以下简称业主)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
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业主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甲乙双方经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工程履约担保是指,乙
1/15页
方向业主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
定履行主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行
为。
第二条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 乙方保证的范围是甲方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业主造成的实际
损失。
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数额最高不超
过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 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
期后 日内。
3(3 甲方与业主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
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4(1 乙方根据业主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2/15页
(1)由乙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甲方继续履行工程交付义务,但乙方支
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业主的损失。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 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
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
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 %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3/15页
第八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 日
内,向业主出具《承包商履约保函》。
8(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
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
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与业主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
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8(4 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乙方在
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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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
施工合同备案制是取消了,在我国的有关法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于相关的条例都做出了修改,不仅是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还精简了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手续,不需要在申请施工办理的时候提交伟大工程清单等资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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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本人在一家国企建筑施工企业工作,15年,公司聘请老师给我们培训一级建造师考试,当年,本人通过了考试,16年开始,公司每个月给与1200元一级建造师补助。现本人想离职寻找新工作,公司说需要一次性缴纳两万元培训费才同意办理离职。培训时,并未与公司签订什么单独协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技术培训,并且用人单位能提供培训期间所花费费用的发票,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rn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n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n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n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n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n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n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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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被挂靠的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

一,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三,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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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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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各类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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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
建筑企业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要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到当地的住建主管部门去办理。建筑企业施工合同对工程的工期、款项等都是有所要求的,而且里面的各个条款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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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一般按月申报。工业企业根据:开具发票金额(16)×6申报增值税;商业企业根据:开具发票金额(14)×4申报增值税。需要申报的报表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的报表应该都可以从纳税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如果需要纸质报表,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免费索取。
一般纳税人报税程序:
1、月底前进项发票认证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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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有开具普通发票,要导入
B、如取得可以抵扣的“四小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增值税完税旁证),需要采集导入
C、主表自动生成后,根据开票清单,填列申报表中的“销项明细”
D、如有进项转出、已交税金(一般发生在小型商贸企业辅导期)等情况,需要填列
、连同附报表格及会计报表一起网上申报、接收回执、打印盖章
5、确认纳税专户内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纳税金
6、网上打印的资料连同开票清单、金税卡(如开票由中介机构代理,则不需要你携带了)到税务局大厅窗口进行比对,如无误,!如有问题,金税卡锁死,转异常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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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律师回复]
一、办理条件已办理了缴费和参保登记手续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建筑施工企业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进行申报,经审核后领取《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凭证申领待遇时需填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报以下材料:
1、工伤医疗费报销
①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②工伤治疗医疗费收据(原件);
③门诊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处方的须提供相关处方笺;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2、工伤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
①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五份);
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④相关病历资料;
⑤本人照片(一式六张)。
3、伤残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支付待遇办理①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原件);②杭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
4、工亡职工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审核及待遇申领资格审核:职工工亡后,施工单位应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并持下列材料办理供养亲属资格审核手续: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供养者和被供养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火化证明;③被供养者年满十八周岁的,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校的有效证明
④供养关系为父母、祖父母的,提供其他直系亲属单位未享受待遇证明;
⑤被供养者为鳏寡孤独或孤儿的,提供社区或乡(镇)出具的证明;
⑥符合供养条件③④⑤的,附社区或其乡(镇)出具的无收入证明;
⑦被供养者为子女的,提供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待遇申领:经审批后,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审批表》申领相关待遇。
三、受理部门
1、工伤申报及待遇申领: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待遇)窗口;
2、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资格审批:市社保局审计稽核室。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结果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实行一次性支付。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六、注意事项
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工伤职工医疗期未结束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社保局填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延期表》(一式三份),市社保局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劳动能力鉴定后,凭有关手续给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申报工伤待遇支付时应附带相关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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