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可以和解吗?
寻衅滋事罪可以和解。但是和解只是对民事赔偿责任达成的一致合意,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和解协议可以作为请求法院从宽量刑的一种证据,法院可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对适用和解程序的犯罪类型范围作了明确限定,仅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不在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范围之内,因此寻衅滋事罪不能适用和解程序,更不能私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什么
寻衅滋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主要规制的是破坏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无事生非型、小题大做型、拒不改正型三种行为类型,具体表现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借故生非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中的一种,也就是说,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受害人的权利就被检察院吸收了,对于刑事公诉案件来说,受害人与犯罪行为人和解并不代表着检察院和解,所以刑事责任不能通过和解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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