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高管贪钱犯什么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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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嫌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根据涉案的金额来进行判断,数额较大的量刑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量刑在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可以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立案追诉。
如果企业高管贪钱犯什么罪

一、如果企业高管贪钱犯什么罪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

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对于职务侵占罪,在客观上的表现通常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并且有侵占的行为,且侵占的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才会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一般根据涉案的金额多少来判断,数额巨大的量刑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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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2、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3、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要件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的人。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构成贪污罪。
(四)、主观要件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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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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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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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可以和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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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2、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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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改条款。
一、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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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企业社会化用工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目前,社会化用工人员已普遍成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如何加强对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管理,成为事业单位无法回避的问题,需引起更大的重视。本文以航海保障事业单位为例,探讨加强航海保障队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方法和途径。
一、社会化用工队伍现状社会化用工,指的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选派到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由于政策限制,航海保障事业单位招录新进人员受限,再加上国家港口经济近年来发展迅猛,航海保障业务压力逐年增大,因此航海保障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长期以来处于紧张状态。就营口航标处而言,截止2015年6月,正式职工49人,管理辖区航标总数已达490座,人标比已达1:10,工作压力巨大。目前全处社会化用工28人,岗位分布:值班员11人(3929%),船员4人(1429%),航标工5人(1786%),灯塔工1人(357%),司机3人(1071%),工勤人员4人(1429%)。由此可见,社会化用工作为正式职工的有益补充,在航海保障工作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加强社会化用工管理面临的问题目前,就社会化用工队伍整体情况而言,体现出“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职业期望值较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较高,工作耐受力相对较低”这样“三高一低”的特点。虽然大部分社会化用工人员服从管理,听从调遣,大局意识和集体意识逐步增强,但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仍存在游离感较强,归属感、认同感差等问题。一是抱有临时性思想,工作耐受力和忠诚度要低于正式职工。社会化用工同本单位正式职工最大的区别在于他们缺乏正式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往往没有稳定感。因为社会化用工均为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其档案、工资、保险等关系均归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与用工单位无关,这样就自觉不自觉地使他们对用工单位缺乏一定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也影响了他们向单位靠拢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化用工人员容易出现游离现象,往往存在临时性的思想,在思想、生活、工作中抱着打工仔的心态,认为自己只是暂时在这个单位工作,干一天算一天,基本满足于现状,这种状态对单位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极为不利。二是存在一定的消极心态,缺少忧患意识。目前仍有部分人存在理解偏差,认为社会化用工的工作流动性较强,集中性、长期性的花费时间和精力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教育培养就显得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导致部分人甚至包括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培养力度和关心程度不够。这也造成了社会化用工人员本身的消极心态,对单位的发展不甚关心,也很少深入思考个人职业发展前景,致使他们忧患意识不强。此外,社会化用工队伍中人员流动性较强,短期用工现象比较常见,想要形成一支较为稳定、利于管理的社会化用工队伍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由于政策原因,对于航海保障等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来说,在部分需要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上(如航标工、船员等)人员最为匮乏,亟待通过社会化用工进行补充,但此类工作岗位具有起点高、技能专、涉及面窄等显著特点,招录存在较大困难,也对单位进一步保持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相对稳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如何加强社会化用工队伍的管理一要在行为上约束。首先要配合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对社会化用工遵纪守法的日常教育。此外,重点要抓好社会化用工人员对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规定及行为规范的学习掌握。严格管理,约束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日常行为,确保其遵章守纪,并加强日常的监督考核,如有违反,从严处理。二是在文化上熏陶,要注重加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单位文化教育。就航海保障单位来说,要加大对整个单位包括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和宣贯工作,目的就是要营造整体文化氛围,让社会化用工能够理解并接受航海保障单位的文化理念,自觉认同单位“忠于国家,热爱航保,以人为本,奉献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燃烧自己,照亮航程”的航保精神,以增强其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引导他们认清形势、懂得感恩,认识到社会上严峻的就业形势背景下,能以社会化用工的身份加入单位就业是机遇,同时也肩负责任;认识到进入单位工作既是自己的谋生之道,也是在为祖国的航海保障事业贡献力量。三是在技能上提升,注重提升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单位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高低,都会影响到整体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甚至会延伸影响到一个单位的形象,社会化用工人员自然也包含在此列。因此,也需要对社会化用工人员实现专业技能提升的途径进行保障,以全面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此外,还要认识到,培训也是一种福利,要增强社会化用工人员对提升自身素质的渴望,并提供给他们更多的接受培训的机会。对于新入职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可分别采取集中业务培训和“传帮带”两种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开设任前培训,集中讲授工作流程、规范和要求,再进行示范和操作演练;“传帮带”即由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带领,在重点工作和环节中进行实操培训,指导帮助他们快速适应岗位要求。工作熟练后,还要不定期的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参加各种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的方式,使其具备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的机会和能力。四是在情感上关怀,注重加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人本管理。要改进队伍管理的方式方法,与对待我们的正式职工一样,去尊重、关心社会化用工人员,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劳动成果。可以尝试在社会化用工队伍中选取联络员,以全面了解掌握社会化用工人员的思想动态,一旦出现矛盾或问题要及时化解。若发现他们在工作、生活、家庭中遇到了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使他们更有力的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吸收他们参加单位的各种活动,如技术比武、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志愿服务等,促进他们与单位其他人员的相互交流和融合,消除隔阂感,增强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团队意识和对单位的感情认同。五是在精神上激励,注重社会化用工人员的精神鼓励。社会化用工队伍里,有的人有踏实肯干的品质,有的人有默默奉献的精神,有的人具备突出的专业特长,这样的人员都是值得我们全体职工学习的。因此,单位在先进典型培树工作中,也要善于发现社会化用工的闪光点,结合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选树、表彰社会化用工队伍中表现优秀的人员。可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每年底对表现最为优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进行评选表彰,可极大调动全体社会化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此外,针对社会化用工队伍中随时发生的先进事迹、感人故事,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报道,以增强其自信心和自豪感。还可以让社会化用工代表参加单位内部的部分会议,使其有机会了解单位的发展形势和大政方针政策,增强他们的新主人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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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贪污和小贪污有区别吗?小贪污没人管吧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有区别,只是金额大小的区别,都是构成罪,触犯了刑法,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构成罪,建议到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举报,请求当地检察院污贿赂局进行监督和调查。
污贿赂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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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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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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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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