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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二、刑事自诉不受理怎么办?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自诉对应的是刑事公诉而言的,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审判,也就是将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来追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这是公诉案件。自诉案件在刑法分则中主要包括四类罪名,分别是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罪,这四类案件是公安不管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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