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名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认定为本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二款规定,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2、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所谓毁灭证据,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存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证据,是指编造、制造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违背事实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单独实施,也可以指使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共同实施,但必须是有意实施。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倘若不是有意伪造,即使在辩护、代理活动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实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也不能构成本罪。
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纠纷,往往会聘请诉讼代理人介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证据决定了案件的走势,为了能打赢官司,诉讼代理人采取了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违法手段,那么诉讼代理人就构成了犯罪,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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