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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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调解。发生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2、劳动仲裁程序。3、诉讼。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职工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一、职工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1、申请调解。发生工伤事故赔偿纠纷,若协商不成可以申请调解。

2、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3、诉讼。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劳动关系中,单位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与职工有关的各种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保管的,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不太可能得到充分的证明,这样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职工提供的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另外,为确保工伤认定结论客观公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的,不但影响工伤认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工伤的发生很多时候都是预料不到的,也是无法避免的,当发生工伤事故纠纷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进行治疗。其次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赔偿的标准主要按照到相关机构鉴定的伤残等级来计算。除了精神损失费最主要的就是医疗费用,如果公司为员工买了保险,那么大部分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而公司只需要负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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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属于什么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
1.电焊工尘肺、
1
2.铸工尘肺、
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 电光性眼炎、
3. 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
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
2.砷化氢中毒、
1
3.氯气中毒、
1
4.二氧化硫中毒、
1
5.光气中毒、
1
6.氨中毒、
1
7.偏二甲基肼中毒、
1
8.氮氧化合物中毒、
1
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
1.硫化氢中毒、
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5.四乙基铅中毒、
2
6.有机锡中毒、
2
7.羰基镍中毒、
2
8.苯中毒、
2
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
1.正己烷中毒、
3
2.汽油中毒、
3
3.一甲胺中毒、
3
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
5.二氯乙烷中毒、
3
6.四氯化碳中毒、
3
7.氯乙烯中毒、
3
8.三氯乙烯中毒、
3
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
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
2.三硝基甲苯中毒、
4
3.甲醇中毒、
4
4.酚中毒、
4
5.五氯酚(钠)中毒、
4
6.甲醛中毒、4
7.硫酸二甲酯中毒、
4
8.丙烯酰胺中毒、
4
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
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
2.杀虫脒中毒、
5
3.溴甲烷中毒、
5
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
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
6.溴丙烷中毒、
5
7.碘甲烷中毒、
5
8.氯乙酸中毒、
5
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
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
1.-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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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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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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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如何处理工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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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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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怎么处理工伤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受伤职工怎么处理工伤纠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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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2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受伤职工如何处理工伤纠纷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受伤职工如何处理工伤纠纷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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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分别是什么意思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职务侵占罪得到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存在经济纠纷是否可以以职务侵占罪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它对证据的要求相对是高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自行进行审查,才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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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与经济纠纷分别是什么意思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职务侵占罪得到认定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省对数额较大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存在经济纠纷是否可以以职务侵占罪立案 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民事案件不同。它对证据的要求相对是高的。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自行进行审查,才决定是否立案。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
委托转让纠纷,纠纷纠纷由谁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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