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的,是与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有关的意外死亡,则房东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与出租屋本身无关,则在法律上无责。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是一般来说,房东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出租人对房屋租住用途负有基本核查义务,尤其是经营性出租,房东要对经营资质和证照进行审查。为此法官建议,出租人如果发现承租人违法经营甚至犯罪,除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也可向有关部门反映甚至报警,降低出租风险。
2、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 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没有告知租户,导致租户死亡,这种情况将由房东承担相应责任。据相关规定,房屋出租之前,房东需要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确保租户安全。
(2) 租户违规使用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造成自己身亡的,则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列明出租房中的某些设备不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而租户却不听劝阻,私下使用该设备,造成人身安全损失的,由租户自行承担责任。
(3) 还有一种情况,是需要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的。如一些老房子,存在年久失修的情况,租户没有及时告知房东存在的危险,而房东也没有及时修缮,造成租户死亡情况,则应该由房东和租户共同承担责任。
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将房屋出租前,须对出租屋内的安全消防设施、家电等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漏水、漏气、短路等隐患。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如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
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不仅仅需要对租赁合同的内容条款协商达成一致,还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对租赁的房屋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是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就负有维修的义务,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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