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后违约条款是有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撤销后违约条款有效。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撤销后,其中的违约条款即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还仍然保持其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
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了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后,违约条款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很广,包括很多类型,因重大误解所签订的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使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在趁人之危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合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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