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人的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关系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也会签订双方的当事人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就属于违约的行为,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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