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中止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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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可以。合同签订后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的中止合同,否则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方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都需要承担各自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中止合同吗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单方中止合同吗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哪些不属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是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依法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因此,在政府采购中不符合上三种当事人的均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

三、合同终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关系终止后,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2)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解。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也会签订双方的当事人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该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如果一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就属于违约的行为,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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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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