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醉驾开除不合理吗
如果教师因为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所以该教师被采取撤销教师资格,必然不能担任教师,须开除职务。
但是不必然就会撤销资格,如果只是给予行政处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师职务的机会。
但是,醉酒驾车又酿成了其他的危害后果,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利益,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已经把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处罚情况分得非常清楚了。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0至80毫克为饮酒驾驶。
80毫克以上为醉酒驾驶。
醉驾在刑事责任的量刑上,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
不管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后果,“处拘役,并处罚金”是对醉酒驾驶的最低刑罚,这是由“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危险驾驶罪”不是结果犯而是行为犯和危险犯,所以不能以撞死撞伤几个人、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多少财产损失来定罪量刑,而应当以醉酒驾驶本身的行为来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如果教师醉驾的话,实际上根据我国的教师资格条例,也是可以对教师进行开除的。
但是有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会对教师进行行政处分,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的案例分别对待。
如果醉驾已经酿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相信对于教师本人来说,继续任教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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