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犯罪。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
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
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是什么
只是在交通肇事罪之外增加了危险驾驶罪,事实上,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的构造产生了变化。
最为明显的是,危险驾驶罪的增加,使交通肇事罪分为两种类型:
(1)作为单纯过失犯的交通肇事罪,即不以危险驾驶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
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属于单纯的过失犯。
这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是“故意”的,但不成立刑法上的故意,既不是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所谓复合罪过。
(2)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
在当代的社会,跟交通方面有关的而犯罪行为包括由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
而且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相似点的,但是相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的话,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是比较单一的,并且处罚的力度也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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