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碍公务袭警殴打什么罪
妨碍公务并且袭警,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和行为造成结果,可能认定构成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可能直接认定为构成袭警罪,具体情形需要结合案情实际作出判断。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
二、妨碍执行公务罪与袭警罪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袭击警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击警察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击警察,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
暴力袭击警察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暴力袭击警察、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四,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拍打、轻微的肢体冲突等,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袭警罪原本就是属于妨害公务罪中的特殊罪名,如果是对正在进行警务执行的警察进行殴打并且目的就是要殴打警察,构成的就是袭警罪,但如果犯罪分子不知道那是警察或者是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妨碍公务,那么构成的就有可能是妨害公务罪,如果情况不是特别严重通常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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