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中的笔迹鉴定怎样鉴定
1、判定建材笔迹特征的真实程度根据检材笔迹的特点和案情,准确地判断笔迹特征的变化或伪装以及变化或伪装的原因与程度。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一致,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适应、运笔自然,笔画间搭配比例协调,书写动作规律性强,既可认定其为正常笔迹。
如检材笔迹的大小与斜度程度不均匀,书写速度不一致,运笔不自然,笔画转折生硬但书写动作有一定体系,相同的单字、笔画特征基本一致,说明它是由于客观原因或出伪装以外的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形成的变化笔迹。
如检材笔迹熟练程度不一致,书写动作不成系统,笔画弯曲、断续,且有停顿、修描痕迹,字的结构与形态不正常,动作技巧能力与语文水平不相称,一般可判定其为伪装笔迹。
2、发现和确定检材笔迹特征发现书写动作局部特征,要对检材字迹逐字、逐画进行对照观察,找出其书写动作的规律性,其中非规范性的部分即是特征。
3、发现和确定样本笔迹特征初步判定检材笔迹特征之后,可以此为依据,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样本笔迹特征。
与检材笔迹相同的特征和不同的特征都要全面寻找、对照。
二、如何申请笔迹鉴定
1、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申请鉴定是由当事人提出,如果对方超过举证期限,另一方可以不同意质证。
申请笔迹鉴定的,需要在举证期结束之前提出,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的,诉讼的另一方可以向法庭表示异议。
笔记鉴定的申请通过后,由双方确认鉴定样本并共同选择或随机选择鉴定机构。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保留不采信的意见并在法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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