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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有哪些
委托人在委托送检时,应当提供检材原件。
因特殊情况如银行、工商等部门保存的原件不能够随卷提供的,委托时可以提供照片或者复印件,但须注明调取的时间、地点、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尽快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原件。
鉴定人员应核对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是否相同,特征是否由于复制而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程度。
原件不能提供也无法查看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
在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事项能否正确解决,除受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鉴定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司法鉴定检材的技术条件要求是:
检材应能用司法鉴定技术进行显示、记录和检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
检材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特征数量应能反映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
二、文书类鉴定的检材有什么
1、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2、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
如:
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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