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受理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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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受理期限是多久?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受理期限是多久?

一、什么是超范围司法鉴定

在目前的民商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依据。

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依靠在某一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从而最大程度地追求事实的真相,提高审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如鉴定人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不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一味地迎合当事人的要求,或如鉴定部门超越自己的鉴定范围等。

因此,鉴定结论应该接受法庭的全面、严格审查。

所以,在申请司法鉴定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全面了解,看它是否有相关资质,提交的鉴定材料是否合法完备,以免影响法院的采信。

二、司法鉴定受理期限是多久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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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6条规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然旧的文件对于超出经营范围规定了处罚,然而新的相关文件中将这些超出经营范围处罚的条款予以了废除。
也就是说,按新文件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在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是如果公司主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例如从卖西瓜变为卖红薯,则需要办法工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如果不依法办理,则可按工商登记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如果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是法律法规禁止或需核准审批的行业,则相关行业规定会对此进行处理处罚。
总结:
企业经营中,偶尔超出经营范围不属违规,只有主营业务发生大变,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中经营范围变更时,才可能涉及超经营范围违法问题。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条
超出限制范围经营属于犯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属于犯罪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2、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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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令第451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3日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5日令第4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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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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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限定范围经营属不属于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属于犯罪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2、超范围经营是指经营主体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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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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