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审理组织及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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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审理组织及程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怎样的,审理组织及程序是什么?

一、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医疗案件程序是:

(一)决定机关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申请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审理组织及程序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四)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涉及到强制医疗案件的时候,首先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在发现有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的时候,就需要提出申请书,然后移交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并且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

这是法定的相关流程。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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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交职工讨论,将重组原则及步骤告诉职工,听取职工意见,同时对职工进行思想动员和学习教育,并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将《实施方案》送各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最后修订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清点、盘库、造册等。对准备进行重组的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划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和剥离三类资产(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五)拟定重组企业的股权结构
在重组企业中,如何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股是控股、参股还是完全退出,社会法人股和职工股的股权比例如何确定才能激励和约束有效制衡,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规范的现代产权制度。
(六)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进入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不得私下交易,必须充分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利用协议、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手段,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七)办理产权交割及法律手续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割,然后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工商、土地、产权等变更手续。
(八)发布重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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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组织卖淫罪是什么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什么意思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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