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法律援助的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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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指派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法律援助的对象相关的法律规定。
指派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指派的值班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C.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D.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

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二、法律援助的对象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1、案件或事件发生在本省并且依法由本省法律服务机构或仲裁机构受理的;

2、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

3、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二)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获得法律援助。

(四)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相应的机关派驻值班律师,以便提供法律援助,此时我们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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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对象和法律援助的条件,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法律援助范围
1、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援助条件
(一)一般条件
1、申请人具有茂南区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案件发生在茂南区;
2、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特殊条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人民指定可获得法律援助。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可能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一审人民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4)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根据人民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

5)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以及依法成立从事非营利公益事业的慈善机构可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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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六)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八)请求国家赔偿;
(九)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指定辩护的被告人。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有关的证据材料。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受理、审查和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一)除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三)对符合油律援助条件的,由受理部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经受理部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交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
(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经法律援助中心集体讨论确定。
(五)对批准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受理部填写《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通知书》,并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个案法律援助事项费用补偿核准表》交受援人到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同时,受理部将《法律援助案件征询意见表》发放给受援人及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办结后,由受援人及承办人填写后交还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
(六)人民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落实承办的律师事务所,并由受理部填写《指派通知书》,通知律师事务所派人领取有关材料,并函告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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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什么,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法律援助申请机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不需经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扩展资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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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盗窃5000元让举报了,现在拘留后转到了法院准备要判刑,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一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的辩护词是啥,援助辩护指定辩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辩护词如下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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