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死亡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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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人死亡担保人需要还钱,借款人在申请借款的时候,若是让亲戚或者朋友签订的担保协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对方不能够履行借款的义务,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否则就可以起诉解决。
本人死亡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一、本人死担保人需要还钱吗?

贷款人死亡,担保人需要还款。

1、如果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2、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1)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

(2)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3、而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一般作坏账处理。

二、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情形有什么

1、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3、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借贷的关系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想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肯定是需向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的,不管是提供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都是可以的,若是提供人的担保,需要明确一下是属于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两种担保的保证期限,时间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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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还需要承担担保么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该人士所负有的个人债务往往会由其遗留财产进行偿还。若债务人的确拥有遗产,那么相应的担保责任将跟随遗产执行过程的延续,直至遗产足以清偿所有负债为止。然而,倘若担保人为个人性质,他们通常并不会因为债务人去世而自动豁免其担保义务,除非合同中存在特定的约定或者法定的补偿条款。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将会根据担保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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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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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中暑死亡雇主应担责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7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认定雇主应对雇员中暑死亡承担30%的责任,判令雇主赔偿死者亲属14780元。许某在湖北省仙桃市开办了一间馒头店。2004年3月,许某将同村村民A带到仙桃卖馒头。A以每个0.17元的价格领出,以0.25元出售,每天由许某记账,当月结算,A吃住均由许某负责。2004年7月28日下午,天气异常炎热,A卖馒头时突然倒地昏迷,次日凌晨因中暑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在医院死亡。2005年11月2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作出一审判决,认为,A为许某卖馒头,许某免费提供食宿,并以差价作为A的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合同关系。A在雇佣活动中中暑身亡,许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A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天热继续工作可能产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预见并主动避免,却因自己疏忽大意而致死亡的后果发生,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由许某赔偿A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49249.60元的30%,即14780元。(B)法官说法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的雇佣关系,雇员若在工作中中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工伤死亡。本地赔偿步骤。。。。。。。。。。。
[律师回复] 在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的时候,赔偿的流程很重要,如果办理不好流程,那么很有可能就不能及时获得赔偿。首先是工伤保险报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第二是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
第四是赔偿,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提讼解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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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车与前车追尾,本车司机死亡,该怎样赔偿,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本车与前车追尾,本车司机死亡,怎么样赔偿,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般车祸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需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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