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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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会受到刑事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未构成刑事犯罪,可以与受害人进行协商,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伤情的情况,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故意伤害属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要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故意伤害他人未遂或致人轻伤的,公安机关经确认后可以不予立案,但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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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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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民事还是刑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属于刑事案件,行为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会受被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本文是关于故意伤害属于民事还是刑事的问题的相关整理,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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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杀害人家属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

2、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
3、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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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怎样提起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

2、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
3、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属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的知得失医疗损害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还包括着多种方式的责任,比如说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等等,需要我们在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仔细分辨几种的区别。
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的知得失医疗损害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还包括着多种方式的责任,比如说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等等,需要我们在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仔细分辨几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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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还是民事案件?
故意伤害属于刑事案件,通常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以罚款,犯罪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故意伤害未遂的,经过受害人同意,可以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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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属于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医疗损害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如上所述。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的知得失医疗损害责任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医疗损害责任还包括着多种方式的责任,比如说包括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等等,需要我们在遇到有关事情的时候仔细分辨几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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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杀害人家属怎样提起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被杀害人家属怎样提起民事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

2、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
3、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杀人家属如何申请民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

2、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
3、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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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属于什么民事还是刑事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法上,要是故意把他人弄伤,造成伤害结果,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民事责任上,就算没触犯刑法,受害人也可以让加害者赔偿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还有残疾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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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杀害后的家属怎么申请民事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可以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

2、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
3、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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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一些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了精神损害,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精神损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吗?
[律师回复] 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对于物质损失如何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在理解“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时,应当把握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的有机必然联系,如因伤造成的误工损失就应属于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对无法认定、或然率较大的损失,则不能定义为“必然遭受的损失”。认为物质损失包含精神损失的学术观点,目前无法律依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求无法律支持。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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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属于民法吗
故意致人受伤,若构成犯罪则属刑事案件;若未达犯罪标准,则为民事纠纷。即便涉及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亦需解决。双方可协商赔偿,无果时受害者可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故意伤害致轻伤及以上者,构成故意伤害罪,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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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纠纷打人属于故意伤害吗
因民事纠纷动手打人当然属于故意伤害,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如果在轻伤以下,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动手打人的违法行为人处治安拘留并处罚款,具体的处罚标准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造成被打者轻伤以上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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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和他的同事有了一些生活上面的纠纷,朋友被他的同事故意伤害致死,死亡赔偿金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吗
[律师回复] 自2013年1月1日起尚未审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均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而这三项恰恰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大项。法官的解释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三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并无明确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赔偿死亡赔偿金不仅对受害人家属不公平,也有违法嫌疑。主要理由为:
因犯罪行为致人死亡或者伤残,在刑法上属于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民法上,该行为又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无任何本质的不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该解释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即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没有在做出明确规定。
另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将精神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但是并没有将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排除在赔偿范围外。因此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除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排除的精神损失外,其他赔偿在实体上与普通民事纠纷并无任何差异。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可以赔偿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处理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定主要为《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侵害行为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全部物质损失,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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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能否通知被害人家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开庭,人民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即人民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开庭前会通知被害人家属,这是人民庭审前的必备工作。我国刑事诉讼中也明确规定,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船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人民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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