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单位的处罚的罚金应高于起次要作用的单位,这是处罚单位共同犯罪的原则。
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
1、双罚制是对单位组织体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
这种处罚,最后必然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根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们分担不同的责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2、双罚制符合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我国的刑罚体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财产刑和资格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体系。
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时适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3、双罚制有利于实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对于单位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在我国单位犯罪的成立特征是什么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
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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