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高勇律师
高勇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994人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行为。

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

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

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

关于单位犯罪责任形式,在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单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这是没有疑问的。

关键在于单位犯罪是否可由过失构成,对此存在否定说。

从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虽然大多数是故意的单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认存在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

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

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

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少数的单位犯罪也是按照过失来处理的,因为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在制定某项决策的时候,结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可能在资本运作过程当中某些后果是先前没有预料到的。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9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5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6****33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4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5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5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28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4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5****838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0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7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0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0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单位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主体的合法性 1、单位犯罪的主体一般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单位犯罪主体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性。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具有法人资格。只要求独资、私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责任要件 单位犯罪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形式包括故意、过失。《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即为过失。 盗用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不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违法性构成要件 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单位犯罪的一般处罚 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也只能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处罚例外,单罚: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3、对犯罪单位本身判处刑罚:只能判处罚金刑。 二、不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原因在于:如果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自然人的处罚会适当减轻一些。或者说以单位犯罪论处实际上是放纵犯罪。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打着单位的幌子,行个人犯罪之实)——单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单位本身虽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干坏事。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利益并没有归单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单位犯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25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单位犯罪不起诉怎么办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不时需要如何处理 如果单位犯罪不,被害人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的,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自诉。 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条件或没有必要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 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审判,从而在审查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研究中国不制度,仅看到这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通过比较,可以扩大视野、开拓思路,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不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不制度作为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中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其理论渊源是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便宜主义是与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法定主义更似属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主体的追诉义务,便宜主义是从的内容着手,更注重后果、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便宜主义与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中国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什么?
缔约过失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说明了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可以认定为缔约过失行为,是需要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追究赔偿责任的。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5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位犯罪有过失犯罪吗?
存在过失犯罪,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刑法》条文中有13个具体罪名涉及到了单位过失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事业单位拆借资金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企业主要指的盈利性组织,并可进一步分为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后者如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在20世纪后期中国大陆与现代化建设,以及信息技术领域新概念大量涌入的背景下,“企业”一词的用法有所变化,并不限于商业性或盈利组织。随着社会发展,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肯定是公司类型的企业。 不能。事业单位向企业借款,是违法的,且企业之间是不可以相互借贷的。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行为,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是无效的。双方就此签订的借贷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份无效的合同,对双方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应通过聘用合同调整人事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如果是身体原因之类的无法上班,可以让医院开具病假条。根据《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35号)和《关于印发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市人发12号)精神,“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当前,国家、省、市既没有关于事业单位办理停薪留职的政策规定,也没有规范性的操作办法。《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受聘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因此现在事业单位不能办理停薪留职。因此,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应通过聘用合同调整人事关系,不应实行停薪留职。扩展资料
聘用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单位过失犯罪如何认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单位过失犯罪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你知不知道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呀,我妹妹最近在打听这个,他好像以后的工作和这个有关了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时经常需要有关单位履行协助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财物。但同时也会遇到一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向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却拒不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对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本文仅就在执行有协助义务单位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谨供大家参考。
  关于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各项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中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除了上述义务,《民事诉讼法》还对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明确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单位,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对其予以罚款;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有关单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以上规定既明确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的义务,又规定了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这里值得提出的问题是,最高院执行规定中没有对另外一种特殊情况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就是有的有关单位确有尚未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收入,而且实际有履行能力,按照执行规定36条规定应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但其既未向被执行人支付,又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或提取,那又该如何处理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目前对此种情况的规定尚不够明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是尚未到期的债权,就应等到期后再按到期债权程序执行;如果该债权已经到期,则应按照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来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即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的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其并未向被执行人擅自支付,但其因无支付能力而未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此时,人民法院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呢?笔者认为,只有在查明该单位确有协助执行能力而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才能对该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该协助义务单位确无协助执行能力,就不应对该协助义务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进单位第一个月单位不给交社保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处工作的,用人单位规定第一个月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2,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3,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4,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5,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由企业承担的,在1%左右,个人不需要缴纳。单位所缴比例,各地区、不同的行业的企业略有差别,以当地规定为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5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位犯罪处罚轻的依据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朋友,由于在上班的时候抽烟被老板发现了,他的老板想要和他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企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企业、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公司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种情况也不是经常发生的,本文也不作过多关注。在经营管理中,公司、企业一般主要依据以上第1种和第2种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企业、公司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做到正确辞退员工,律师建议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企业、公司
首先要有明确具体的岗位“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与有过错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有制度和事实依据。
企业、公司应当提前制订详细、具体和实用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即要保证方便企业、公司对员工管理,又要保证能够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事实的证据。
3、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辞退的合法性,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首先,企业需要充分的证据。如企业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合法性就无法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因此,证据确凿是企业、公司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
其次,企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往往是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
最后,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
总之,企业、公司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才能与员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才能降低用工成本,保障生活经营正常进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公司犯罪辩护 > 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