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如何订立行纪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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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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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如何订立行纪合同?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如何订立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

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归属于委托人。

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

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

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行纪人是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

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3、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4、行纪人要求特殊。

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5、可以和自己买卖。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如何订立行纪合同

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合同主体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⑵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

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⑶价格。

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

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⑷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

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

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

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

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⑸酬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行纪合同具有特殊性,必须是有偿合同,订立行纪合同必须要约定一些必备条款,这些必备条款包括签订合同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要求;

委托的事务种类,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对货物进行代购代销,要约定最高价格和最低标准;

行纪人的劳动报酬需要具体体现。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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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贸易合同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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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贸易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涉外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一)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了涉外因素,即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项要素中,至少有一项与外国有关系。 (二)合同内容广泛 (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项在法律上有拘束力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等。 (四)可能要适用外国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合同的涉外性必然导致合同与外国法在特定条件下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因而,在某些场合下,为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规范往往会指定适用外国法,或者适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二、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范围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完备与否,往往也是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订立一个条款明确、完备的涉外合同,既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又关系到合同的履行,也关系到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涉外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国内合同的差不多,但具体内容则有差别。涉外合同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但其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项目)基本一致。涉外合同的主要条款主要是: (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主要营业所或者住所。 ( 2)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这里所说的合同签订地点,可以是我国境内某一地方,也可以是国外某一地方(包括对方当事人所在国或者地区和非当事人所在的第三国或者地区)。不管在哪一国家或者地区签订合同,都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 3)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合同的类型就是指合同是属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还是其他涉外合同;合同标的是指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标的的种类(物、行为、劳务还是无形财产)和范围(如标的为物时,是否包括从物等)。 ( 4)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特征的最重要条件。任何涉外合同都要有明确、具体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标的技术条件、标准和规格,也叫标的品质条款,包括标的的规格、型号、品质等。合同中表明标的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用样品表示,有的用规格、等级或者标准表示,有的用说明书表示。品质表示方式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对标的有技术条件要求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也可以选择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为执行标准;对有些标的,如在机械设备、汽车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或者规定,卖方对其出售的设备、汽车质量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保证,质量保证期也应在合同中载明。另外,在商定标的物的质量条件时,可以约定商品检验和验收的条款,因为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结果是确定进出口货物质量的依据。 ( 5)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这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标准;履行地点是指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直接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履行方式是指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方式、方法,如产品交付是一次性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等。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等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6)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这一法定条款实质上包括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两类。在涉外合同中,价格条款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内容,有时,它不仅是个价款问题,而且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和有关费用等问题。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主要由三种价格条件,即“离岸价格”、“到岸价格”和“成本加运费价格”,选择不同的价格条件,不仅货物的价格不同,而且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也不相同(见后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关内容)。因此,价格条款往往是当事人商谈的焦点。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外汇和结算制度,涉外合同中的支付金额、方式也比较复杂。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当事人应详细规定支付的金额、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在标的物数量较多时,在确定价格时,既要写明标的物的单价,也应载明总数的价格。 ( 7)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这是涉外合同的转让条款。在订立涉外合同时,应订明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程序:不允许转让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应当写明转让合同的条件及程序(或者方法)。 ( 8)风险条款。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遇到种种不测事件,如水灾、火灾、盗窃、海难等,造成损失,从而产生承担风险的责任问题。当事人应当视需要约定风险责任条款,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9)保险条款。保险和风险联系在一起,其实质是将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转移给保险公司,当发生特定事故或者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保险条款,可以避免风险发生后,产生保险责任纠纷。 ( 10)合同期限条款。它是指合同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期限条款的约定,有效期届满时,合同即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主要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对于这类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并可约定有效期限届满时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有效期限的条件。(11)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这是涉外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造成对方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在内),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赔偿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可以约定什么性质的违约行为承担什么性质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概括地约定各类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违约责任条款中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免责任问题,当事人可对不可抗力的范围、免责条件等作出约定。(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如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国家或者地区文字,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13)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自己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方式。不同的约定会导致不同的解决方法,如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合同争议就不能通过审理解决。不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争议时,通常采用仲裁或者诉讼办法解决,即发生合同争议时将该争议提交有关国家的仲裁机构或者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确定解决方法时,还应当规定处理争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及适用何种法律(含国际条约)。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还可以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这类条款是指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订立或者不订立的合同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约定担保条款,可以增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提高当事人的履约责任心,一方当事人一旦违约时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或者使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当事人在订立涉外合同时,有权选择具体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等,见国内合同内容有关部分)。除了担保外,在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约定其他内容。至于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类型有涉外合同时,还应当结合该类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结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技术引进合同结合《引进管理条例》等)来确定合同应具的内容。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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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贸易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行纪合同贸易行为的规定是:行纪合同的贸易行为是行纪合同的标的。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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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签订贸易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贸易合同是进口方和出口方签订的规定了双方可行使权利和要履行义务的契约,贸易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之后、在双方都无异议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涉及到的物品和资金数额较大,因此在合同制定和签订时注意事项一定要明确,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国际贸易中,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如果合同中,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 1、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到底什么时候买。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设备也生产好了,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结果中方不收货,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 第二,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 第三,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 第四,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 第五,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异议,纠纷,采取什么方法解决。 2、同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要注意逻辑性。比如:有一家公司,出口一些铸钢件,双方约定采用D/P结算方式,同时合同中还规定: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去催促买方,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所以不能去赎单。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没有可操作性的。 3、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要本着平等的原则,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签订贸易合同是进出口贸易中约定成俗的习惯,签订合同的做法有助于双方的合作有条理、有依据的进行,合同也会成为双方发生纠纷后判决时的法律依据。商家最重信用,因此签订合同之后双方都要履行合同中的条约,最好不要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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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合同中,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 第三,结果中方不收货,双方约定采用D/,更加要注意逻辑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 第二,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到底什么时候买。 第四,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国际贸易中,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一些铸钢件,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异议,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采取什么方法解决,纠纷。费了好多功夫: 第一。 第五,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没有可操作性的: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要多给分哟,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要本着平等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所以不能去赎单。去催促买方。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有一家公司,设备也生产好了。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比如,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P结算方式。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同时,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我一叔叔因为公司要进行国际贸易,所以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国际贸易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二)国际贸易合同订立的步骤
1、询盘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2、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3、还盘
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 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 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4、接受
接受 (acceptance) ,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 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 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询盘与还盘不是每笔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环节, 即使受盘人作出还盘,也是对原发盘拒绝的同时又作出一项新发盘。因此, 要达成一笔交易,发盘和接受才是交易磋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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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什么名义进行贸易活动?
签署行纪合同之后,行纪人需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也体现了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签署行纪合同的方式有多种,也决定了行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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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步骤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审案件一般都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的一种例外,应当严格限制使用范围。简易程序不能滥用。为了防止滥用简易程序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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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什么名义进行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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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关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合同中,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 第三,结果中方不收货,双方约定采用D/,更加要注意逻辑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 第二,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到底什么时候买。 第四,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国际贸易中,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一些铸钢件,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异议,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采取什么方法解决,纠纷。费了好多功夫: 第一。 第五,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没有可操作性的: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要多给分哟,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要本着平等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所以不能去赎单。去催促买方。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有一家公司,设备也生产好了。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比如,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P结算方式。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同时,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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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又可称为“为了委托人的计算”,是指由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或者损失均归属于委托人,而与行纪人自身无涉。
例如,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干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了商品,这种差额利益座归委托人所有,但委托人有义务支付行纪人为其买卖而支出的费用。所谓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是指当行纪人与第三人开展交易时,行纪人无须告诉该第三人自己的委托人是谁,也无须告诉第三人自己与委托人签订了行纪合同,只要告诉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即可。第三人也无权过问行纪人的委托人是谁,亦不得以行纪人与委托人的行纪合同成立与否,而决定其与行纪入的交易行为的效力。
因此,《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合同中,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
第三,结果中方不收货,双方约定采用D/,更加要注意逻辑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
第二,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到底什么时候买。
第四,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国际贸易中,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一些铸钢件,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异议,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采取什么方法解决,纠纷。费了好多功夫:
第一。
第五,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没有可操作性的: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要多给分哟,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要本着平等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所以不能去赎单。去催促买方。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有一家公司,设备也生产好了。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比如,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P结算方式。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同时,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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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什么名义进行贸易活动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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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合同中,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
第三,结果中方不收货,双方约定采用D/,更加要注意逻辑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
第二,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到底什么时候买。
第四,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国际贸易中,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一些铸钢件,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异议,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采取什么方法解决,纠纷。费了好多功夫:
第一。
第五,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没有可操作性的: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要多给分哟,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要本着平等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所以不能去赎单。去催促买方。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有一家公司,设备也生产好了。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比如,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P结算方式。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同时,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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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合同中,造成外方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没有足够的仓库。 第三,结果中方不收货,双方约定采用D/,更加要注意逻辑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并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工程进度比较难以预料。 第二,关于货物保险的内容,不要承诺自己做不到,到底什么时候买。 第四,这个公司也不能确认到底要不要买这些设备。国际贸易中,当时由于这个环保工程的资金还没有完全到位,出口一些铸钢件,不能签订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任何条件都要留有余地、异议,以上内容的任何一部分的条款没有订好,或者很难做到的事情,采取什么方法解决,纠纷。费了好多功夫: 第一。 第五,关于货款结算的内容,一般会发生来自以下这些方面的风险,没有可操作性的: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5天之内必须检验货物,要对双方都有有效的约束,要多给分哟,关于货物本身的内容。要本着平等的原则,仔细斟酌买卖条件,所以不能去赎单。去催促买方。结果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说因为没有办法检验货物,如果货物合格,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直接把设备先运过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要自己斟酌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某公司从加拿大进口环保设备。所以这个公司在合同中要求卖方凭买方的指示发货,一般包含有5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帮到你,出口方怎么也等不来货款:有一家公司,设备也生产好了。后来国外的供货商等来等去等不到发货指示。还要注意中文和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比如,关于货物运输的内容;P结算方式。这个合同中规定的这个条款根本就是不合逻辑的,必须在10天之内到银行赎单,万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疑义。同时,都有可能造成日后的纠纷一个完整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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