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的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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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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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的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吗?

一、签署的行纪合同属于雇佣吗

签署的行纪合同是不属于雇佣的,而是属于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想要以居间人的身份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并完成支付交易付款等一系列的行为的,双方需要签署一份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实际上属于信托合同的一种。

签署合同时一定要针对合同中的内容进行充分的确认,达成一致后签署,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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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第二条: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1、工作地点:
  
2、工作内容: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3、工作时间: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每天采用 两 班人员轮班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 11小时。
  第三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1、双方约定的其他劳动报酬方式:
  
2、甲方缴纳乙方施工期间的工程险
  
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4、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5、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它约定:⑴。甲方一时资金不能到位,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推迟发放工资,但推迟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后的90天;
  第四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纪律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
  
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或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总承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职;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五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 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
雇佣童工是否属于犯法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雇佣童工是否属于犯法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一、雇佣童工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雇佣童工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会被罚款,严重的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童工相关规定
1、雇佣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用人单位雇佣童工的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3、受雇佣童工受工伤的解决措施
此外,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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