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事实的存在。
所谓损失事实的存在,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失。
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和设想的。
当事人一方要主张损失赔偿,必须要证明损失事实的实际存在。
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两方面:
一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
如一方欺骗他人,声称预出售某屋,实际上并无该屋。
相对人出于对其的信赖,为了订约购买该屋而支付了各种费用,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该合同因欺诈而宣告无效,相对人在订约中蒙受的损失即是在合同订立中所受的损失。
二是合同在履行中当事人所受的损失。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首先,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仅为过失,则故意一方的责任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如果过错相当且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其次,属于单方有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
例如,一方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错误交付某物给对方。
对方对此并不知情情况下,在该合同被撤销以后,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返还财产的损失等)应负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
在双方故意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遭受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
如果不存在因果联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例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某项财产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的过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认定赔偿范围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也就是说,如果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难以确定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在造成损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决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二、根本合同违约解除流程是什么
(一)通知对方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二)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
在因一方违约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对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
在依合同约定而发生解除权的场合,解除权的归属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合同违约解除流程首先是要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违约方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然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中不明确的条款进行确定之后就可以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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