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违约利息不一定可以获得,需要结合实际情形判断。
如果是发包方没有按期、足额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
那么发包方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建筑合同违约后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1、赔偿损失。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与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相同,如果没有约定赔偿损失,则承包人承担一般法定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也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违约时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3、采取补救措施。
对于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返工、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4、继续履行。
对于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若是在应该给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没有支付,那么该发包方无疑就已经违约了。
对于遵守合同的承包方来说,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向自己支付工程款,同时可以向对方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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