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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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能不能同时获得?

借款合同中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同时获支持?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1、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话,守约方获得的赔偿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较高的来执行。一般民间借贷利息较高,利息基本能够弥补一方的损失,这样情况下,就不再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了。在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没有惩罚性质,只负责对违约损失进行赔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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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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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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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10日,赵某向崔某借款10万元,双方于同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3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每月10日之前支付;若被告不能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还款,还应按3%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协议同时约定,若赵某违反上述约定未及时还款,除支付上述约定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之后,赵某仅按照约定支付了两个月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尚未支付。双方协商不成,崔某于2013年4月13日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2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2、支付因未按期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50000元。赵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返还本金,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仅同意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约定的利息已经远高于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范围,支付了利息就不同意再行支付违约金;即使应该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也过高,应给予适当减少。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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