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违约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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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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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买家违约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买家违约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一、买家违约不愿意解除合同怎么办

买家违约不愿意解除合同也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可以和买家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合作的目的是双赢的,可是,要想达到双赢的目的,必须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很多时候就算卖家不想解除合同,但买家根本就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也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解除合同。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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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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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与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不同的概念。法定解除不是依法自动解除,是否解除还要看权利人是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和第40条只是规定“当享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可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由权利人决定,因此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即使约定不得解除合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该条款也并非是无效条款,而只是显失公平条款,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合同法》第40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合同法》第410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如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法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丁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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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什么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违反合同,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谅解,无需承担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民事活动的内容是权利义务,而权利义务的焦点是财产责任,合同的顺利履行就是财产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确立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和免责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不可抗力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对约定的合同制度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在合同生效后至终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无论合同履行到何种程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成本和费用的损失,由损失方自己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现实表现为过分强烈的自然灾难,例如严重的地震、水灾、风灾、雨灾、雪灾、高温、低温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难抗拒的自然突况,而这些情况是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或不能确定的。而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所预计,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就可免除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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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违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定金能退回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买家违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定金能退回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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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买方不愿意赔偿违约金,卖方不愿意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卖方擅自提价怎么办近日,枞阳县老洲镇的棉籽收购商刘某就因不信守约定,擅自提高合同中约定的棉籽价格向他人出售棉籽,被合同的相对方告上法庭,枞阳县汤沟法庭在查明刘某存在违约情形后,依法判决其给付合同相对方合同违约金5000元。家住安徽省淮南市的赵某与刘某在从事棉籽交易中相识。2010年10月25日,赵某交付9万元给刘某,向其预购棉籽,刘某收到上述预付款后,向赵某出具一张收条,收条上载明了定购棉籽的价格为1.29元每斤,并注明价格不涨不跌,开票有效,违约承担5000元经济损失。次日下午,赵某即驱车来到枞阳县老洲镇刘某处,要求其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棉籽。因当时棉籽供不应求,且价格在不断的上涨中。刘某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于是要求赵某按1.32元每斤价格的计付棉籽款,赵某虽据理力争,但刘某就是不交付棉籽。在交涉无望后,赵某为避免车辆放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只得以1.32元每斤的价格提走棉籽。擅自提价构成违约应付违约金交易结束后,赵某觉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在向律师咨询后依法向提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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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违约不愿搬走怎么办,房客违约不肯搬走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客违约又不肯搬走,怎么办 当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房客时,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中途房客违约,房东要求其搬走,房客却不愿意的情况下,作为房东可以到,让强制要求房客搬离房屋。 二、房东出租房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房屋内部适当修缮 房东应保证节后出租如果房主平时工作较忙无暇顾及房屋有破损或过于陈旧,应当稍加粉刷墙壁、适当清洁屋内灰尘、修补一下渗漏的管道、换掉老化的灯泡,简单修饰整理房屋,这样不但可以使屋内环境焕然一新,展现给承租人良好的视觉效果,还能提高房屋出租的速度。 2、简单添置家电、家具,提升房屋价值 通常情况下,决定租房者是否承租一套房屋的主要条件是察看其所租房屋的内部设施。一般来说,家电、家具齐全的房屋出租速度较快。因此,如果房主不想花费太多财力而又想在节后房屋租赁旺季快速出租手中房屋,最好的办法是到二手家电市场转一圈,适当增添。 3、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租房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大多数房主不应拘泥于传统的租赁模式,认为家电、家具齐备即能租到一个满意的价钱。其实不然,随着租赁人群需求越来越趋于个性化、多样化,房主要紧跟时代潮流。譬如可以在房屋内配备电话、有线电视、ADSL宽带上网等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租客需求,以便适应节后不同租赁人群。 4、通过多方的途径查明房客的身份 房东可通过身份证号或者暂住证号,查明房客的身份,以免后期产生纠纷,因为房客身份难以确定,将会造成之后房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5、清点好房屋的物品状况 租房前,房东必须对家中的物品进行检查, 尤其是贵重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等,最好与房客一起查看家里物品的完整性,从而避免日后与房客产生对物品破损的争议,并在租房物品上注明物品损害后,双方维修的分配情况。 6、分配好租金及其他费用 房东最好在有中介公司经纪人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样对自身及他人都有益处。而且,房东还要在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其他费用上做好明确的分配。当然,房东日后也不应该任意提高房租,以免造成房客的不满。
租房客违约又不愿搬走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客违约又不肯搬走,怎么办 当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房客时,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彼此的义务,如果中途房客违约,房东要求其搬走,房客却不愿意的情况下,作为房东可以到,让强制要求房客搬离房屋。 二、房东出租房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房屋内部适当修缮 房东应保证节后出租如果房主平时工作较忙无暇顾及房屋有破损或过于陈旧,应当稍加粉刷墙壁、适当清洁屋内灰尘、修补一下渗漏的管道、换掉老化的灯泡,简单修饰整理房屋,这样不但可以使屋内环境焕然一新,展现给承租人良好的视觉效果,还能提高房屋出租的速度。 2、简单添置家电、家具,提升房屋价值 通常情况下,决定租房者是否承租一套房屋的主要条件是察看其所租房屋的内部设施。一般来说,家电、家具齐全的房屋出租速度较快。因此,如果房主不想花费太多财力而又想在节后房屋租赁旺季快速出租手中房屋,最好的办法是到二手家电市场转一圈,适当增添。 3、紧跟时代步伐,适应租房需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大多数房主不应拘泥于传统的租赁模式,认为家电、家具齐备即能租到一个满意的价钱。其实不然,随着租赁人群需求越来越趋于个性化、多样化,房主要紧跟时代潮流。譬如可以在房屋内配备电话、有线电视、ADSL宽带上网等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租客需求,以便适应节后不同租赁人群。 4、通过多方的途径查明房客的身份 房东可通过身份证号或者暂住证号,查明房客的身份,以免后期产生纠纷,因为房客身份难以确定,将会造成之后房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5、清点好房屋的物品状况 租房前,房东必须对家中的物品进行检查, 尤其是贵重家电,包括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等,最好与房客一起查看家里物品的完整性,从而避免日后与房客产生对物品破损的争议,并在租房物品上注明物品损害后,双方维修的分配情况。 6、分配好租金及其他费用 房东最好在有中介公司经纪人或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这样对自身及他人都有益处。而且,房东还要在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其他费用上做好明确的分配。当然,房东日后也不应该任意提高房租,以免造成房客的不满。
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解除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我国合同法采广义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其中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先说协议解除,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事后订立一个新合同而解除原来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他人无权干涉。此时有一问题,即一方有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解除协议,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主张违约责任?对此观点不
一,有认为此时视为非违约方抛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为协议解除本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当事人若不抛弃权利,完全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而不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否则徒生纠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达成解除协议,但并不影响非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因为权利的抛弃事关重大,应予明示,解除协议若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约定。且合同解除有其内在的机能与目的,与权利抛弃无涉。相比之下,
第二种观点可能更有道理一点。但是,我觉得
第一种说法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确定能不能根据你的行为来推定你放弃了这个权利,这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作进一步的考查。
第二个,约定解除还有一种情况——《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约定解除条件主要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某种条件,等待条件一旦存在,一方享有解除权。特别和大家强调一下,这种事先约定解除权的情况和我们前面讲的附条件合同里面的约定解除条件,这是有区别的。比如双方约定,我把这个房屋租给你半年,我们达成一个协议,如果乙在单位分到房子,我们解除特定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如果这样写,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种写法。另一种说法就是如果乙方分到房子,甲方合同解除。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呢?(答:第一种情况约定了解除条件,只要条件一成立,这个合同自然已经解除。另一种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当这个条件成立之后,有这个解除权选择是否解除这个合同。这个合同有可能解除,也有可能不解除。)对,这个区别主要在这个地方,约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的区别就在这个地方,如果合同规定的是有权解除合同,实际上约定的是一种解除权。给了你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合同还没有当然解除,合同的解除要取决与你是不是行使这个权利。《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必须要有一个实际的行使的行为。当然不解除条件的话,就向刚才讲的标准,乙方如果分到了房子,合同解除,这指的是约定的解除条件。在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一旦条件成就,这个合同当然的解除,不需要行使任何权利。这个要根据(案情)合同具体怎么规定的来分析,这个在审判实践中差别是非常大的。大家注意《合同法》九十三条的第二款里面提到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他的含义就是有权解除合同,不是说合同自动的终止的意思。
第二种就是法定的解除,法定解除可以分作两类,一类是不可抗力,另一类我们简单的概括就是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来的《合同法》规定的是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当然可以解除。后来我们在讨论时感觉到这个抗力本身它对合同的影响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可能发生天灾人祸,但是并不意味着你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也可能只导致了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导致了感知不能履行,这样就要看不可抗力它对合同的影响究竟到了什么程度。所有《合同法》用这个必须是不可抗力导致了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实现他的合同目的时候,就是影响是重大的,是他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个时候发生合同的解除,才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这个所谓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所追求的目的以及从合同中获得的基本利益和目标不能得到实现。比如买卖合同一方向订约的目的或者对方支付的价款,另一方为了获得对方标出的货物,如果支付的价款和标出的货物根本不能达到,那么就是说合同订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第二大类就是根本违约,所谓的根本违约也叫重大违约。为什么我们要引用根本违约这个概念,我们的《经济合同法》在93年修改的以后规定的就是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这项规定是非常不好的,因为违约它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一个案例,被告方购买马口铁,因为在这个开户行里,实际上被告已经很早就把钱汇入他的开户行里了,由于开户行的原因使被告的汇款晚到了原告的户头里三天,原告就提出来,因为你晚到了三天,我要解除合同。在这三天之内这种标的它的市场价格没有任何的影响,也没有任何的波动。原告之所以要解除合同实际上是他自己没有那么多的货物可交,他正好找到一个借口。我们过去《经济合同法》任何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这样以来合同那怕是在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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