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哪些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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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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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有哪些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合同有哪些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一、合同有哪些审查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

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

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

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合同合法性审查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2、对等平衡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了己方利益而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是完全正当的,否则,其优势地位将被白白浪费,但是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要保持基本平衡,合同起草人最易了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需要正确的处理好这个“度”,寻求各方共赢,否则,所起草的合同会由于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者被束之高阁达不到交易目的。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实现多方共赢。

3、具体明确原则。

内容清晰、条款齐备是合同文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合同文本对交易内容反映不够明确、清晰或者缺少必要的条款,将会使合同文本不能反映交易实质,给将来的合同履行以及法律救济埋下隐患,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一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住所;

标的;

质量;

数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约定等基本或者必备的要素。

结构安排上有逻辑并符合习惯、惯例。

体例严谨,章、条、款、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各条款项前后照应、配合严密、表述清晰。

二、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1、合同条款的审查。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

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

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

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或必然反映出来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属于待证事实还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它包括哪些风险,这些事实能否成立,需要仔细审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审查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以及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其次便是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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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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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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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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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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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刑法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一种,这个原则有何意义?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调查笔录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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