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悬赏合同成立形式是什么
悬赏合同成立形式是悬赏广告。
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
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
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一定行为,法律上并无严格限制,不仅指积极的作为,如寻找走失之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
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对行为是否完成的认定,应依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指定的行为是对广告人报告一定事项的行为,或广告含有须将完成行为的事实告知广告人的意思,在通知到达广告人时,才为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
悬赏合同也称为悬赏广告,是以公开的形式面向社会对可以完成合同内容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属于一种要约性质的合同,并且需要按照合同的内容严格执行,否则违约的一方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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