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债务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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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债权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债务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债权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债务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

依法清欠,有情操作;

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

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

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

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

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债务的管理办法总体思路:

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3、认证在充分调查掌握确凿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对每一笔债务加以客观认证。

填写“公司债务认证表”,逐一找当事人核实,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提供原始资料,做到不重不漏。

清查、审核后予以认证,项目负责人对认证情况签字。

未入账但已形成的负债,需先审计后再认证入账。

没有招标文件、合同、经办人、验收、现场签证等资料的债务,按照有关规定暂不予确认。

4、入账对于已认证未入账的债务,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办审定后登记入账,对于没有认证的债务暂不纳入还款计划。

(二)规范管理

1、按项目实施单位确定债务承接主体,规范债务管理。

2、每年按照债务类别制定偿还计划,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3、在清回债权(货币或实物)中,安排50%专项用于偿还历史债务。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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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总论答案如下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编辑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是2013年12月1日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
书 名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页 数 296页 开 本 16 品 牌 上海辞书出版社 作 者 松冈义正 志田钾太郎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1日 语 种 简体中文 ISBN 7208118418
目录
1 基本介绍
?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2 图书目录
基本介绍编辑
内容简介
本书由总论及四编组成,主要论述了债权的当事者、变更、消灭;分别解析契约、事物管理的定义和效力,不当得利和不法行为的内涵等。
《民法债权总论·各论》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作者:(日本)松冈义正 (日本)志田钾太郎
图书目录编辑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何佳馨)
  凡例
  民法债权总论
  例言
  第一章债权法之概念
  第一节性质
  第二节内容
  第三节系统
  第二章债权总论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种类
  第三节目的物
  第四节效力
  第三章债权之当事者
  第一节意义
  第二节多数当事者之债权
  第三节连合债务关系
  第四节连带债务关系
  第五节不可分债务关系
  第六节保证
  第四章债权之变更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债权之让渡
  第三节债务之引受
  第五章债权之消灭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辨济
  第三节相杀
  第四节更改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民法债权各论
  例言
  序言
  第一编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契约之定义
  第二节契约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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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契约之成立
  第五节契约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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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赠与之定义
  第二节赠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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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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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买回
  第四章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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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使用贷借
  第七章赁贷借
  第一节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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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赁贷借之终了
  第八章雇佣
  第一节雇佣之定义
  第二节雇佣之效力
  第三节雇佣之终了
  第九章请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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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请负之效力
  第三节请负之终了
  第十章委任
  第一节委任之定义
  第二节委任之效力
  第三节委任之终了
  第十一章寄托
  第一节寄托之定义
  第二节寄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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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组合
  第一节组合之定义
  第二节组合之效力
  第三节组合契约之终了
  第十三章终身定期金
  第一节终身定期金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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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想要了解一下这个债权转让诉讼管辖权是什么意思,麻烦专业人士告知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除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及抚恤金、抚养费、赔偿金等债权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都可以转让。
(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转让方的债权人)应向转让方了解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抗辩(涉及货款转让中的货物质量、售后服务及发票等),以及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抵押、担保,并查看相关的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是否有影响相关从权利转让的特别约定,并根据情况要求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或重新保证。
(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并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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